三、政治约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适时地对处于变动和发展中的代表履职行为和方式进行调控和约束,这种政治约束可分为部分约束和全部约束两种形态。
(一)部分约束部分约束是指中国共产党利用组织纪律对党员代表的履职进行约束。“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作为人大代表中的党员,无可厚非应该接受党组织约束,宣传党的主张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保证党的主张的实现。”[16]现实中,党对党员代表的约束典型地体现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如在每次全国人代会召开前,中央都会召开与会党员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提出开好会议的精神和要求。随后,各代表团成立大会期间的临时党支部,召开党员会议,传达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强化党员代表的组织纪律性。党员代表将审慎行使权利,以确保履职符合党的要求。
(二)普遍约束普遍约束是指中国共产党出台具体政策直接对全体代表的履职进行指导和规范。党对代表履职的政策约束,不同于法律约束。法律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的,但党“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17]这也是制定约束政策的现实依据之一。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央9号文件)就是典型的约束性政策文件[18]。该文件明确了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在政策导向上提倡代表不应过多开展个体活动。
(三)政治约束的法制资源中国共产党同样拥有一定的法律资源对代表履职行为产生约束性影响。一是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约束代表履职的规定,与党章中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使党能够将这些法律规定转化为对党员的组织纪律要求。二是选举法赋予了党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科学合理地行使提名权,既可以保证适合的人成为人大代表,自觉地实施自我约束,也能够将党组织经慎重托付而带来的政治责任感施加于代表,促使代表实施自我约束。当前,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正得到进一步完善。如2004年福建省委的一份文件规定:“党对其提名的候选人的履职行为情况要进行了解。”党委对代表履职进行过程监测,将有利于提升代表候选人提名工作的质量。
四、立法约束立法约束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代表履职进行规范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