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必然要在公共服务、社会参与、政府行为评议和决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遗憾的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立法严重滞后,行政法的研究也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很多制度对于非政府组织过分限制、甚至阻碍了组织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脱节。我国需要非政府组织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如何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进行管理,必须依托宪法的结社权,认真贯彻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民主和法治与非政府组织进行沟通和合作,才能够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引导非政府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杨向东,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
【注释】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4页。前者指那些由政府扶植成立并直接或间接受到政府各种特殊的资助、支持以及控制或支配的非政府组织;后者主要是指那些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并自主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它们一般得不到政府的特殊照顾,相应地也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或支配,通常作为草根组织和一般市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公益事业捐赠法》、《
信托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会管理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职业介绍规定》、《
认证认可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