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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定位

  

  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的进一步规范


  

  经济学家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背景下兴起的,尤其有市场经济理论的支持,使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成为平等的行为主体,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通常我们关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兴盛发展,将其看做全球化的结果。事实上,从国际非政府组织到国内的非政府组织,都经历并改变着政府管理模式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官方及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推动了我国本土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此外,国际非政府组织先进的管理模式与丰富的资源,也促使一些半官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组织变革,逐渐朝向独立自主的方向发展。这不仅促进了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地位的提升,而且也推进了我国政府管理的多样化和民主化。有学者曾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大致归结为四种类型;(1)对立及不信任关系;(2)疏离及不关系;(3)依附及服从关系;(4)互相合作的关系。政府由“全能型”转向“有限型”,必然会出现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分享,保持互助和合作的关系,也无法回避非政府组织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自主性的潜在威胁和现实侵蚀。尤其今天中国社会能力逐渐增强、成熟;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和壮大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要让非政府组织(包括来华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扮演什么角色,取决于我国政府对其的定位与监管。


  

  第一,政府管理过程中,政府权威性应具有主导性和引导性。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需要一个培育和引导的过程。就目前我国政府的强模式下,非政府组织还无法独立自主地进行社会公务,还必须根据法律授权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既是现代社会公务分权的一种结果,也是我国规范和管理非政府组织的前提。随着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国家逐步还权于社会,社会行政的范围随之扩大{8}。政府会放下一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即把社会自治的权力回归给社会。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权力的配置出现主体多元化的转变,并非是对政府的挑战和威胁,它能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无节制运用,这正是中国现阶段急需的。因此,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是合作互动的和谐关系,国内非政府组织重新定位,一方面要消除部分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应逐渐培育自治性、独立性,共同服务于公共事务。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成长过程中,政府需要转换自身统治和管理方式向引导、协调、控制方式转变,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政府在政策选择上应具有民主性和多样J性。这实际上要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决策提供空间。传统上的非政府组织是作为一项官僚政治项目被推动而实施的,没有给非政府组织留下更多的活动空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我国非政府组织现以三种方式发挥影响力:一是游说。通过游说影响政府官员的立场和观点,或举行非政府组织论坛,开展信息交流和协调游说工作并向政府代表施加压力。二是举行示威游行。通常是游说不成功,迫不得已采取游行示威的方式以激发公共舆论,同时向党和政府施压。三是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达到目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根据公众需求影响政党决策。例如,有的非政府组织与环保部门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广泛的动员参与行动,成功阻止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云南怒江等水坝建造工程,开创了民间力量参与公共决策的先例。由于非政府组织与社会联系广泛、它对政党决策和政府政策正产生着日益重大的影响{9}。笔者认为,政府应建立一个常态的规范化的合作的机制,最好是制定非政府组织立法规范两者间的联系关系。根据该规定,使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政府部门,可委派代表参加专门机关之讨论。同时通过该规定,建立了一个正式的制度,使合格的非政府组织获得咨询的地位,同时也鼓励更多的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其二,参加与政府各种大会和会议同时举办的非政府组论坛或研讨会。近20年来,很多国际会议之际,同时举办非政府组织论坛也已经成为惯例,将相同议题的团体在会议期间联系在一起,从而有助于网络的建立。在论坛中,成员可以发挥一些与政府当局不一样的思想与观念,准备的数据更可以成为官方代表传阅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接触不仅有助于政府发现各项被忽视的问题,也可以透过非政府组织找到解决的方案。总之,非政府组织对于公共事务推动和发挥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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