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是,众所周知的法律上的证据类型称谓和常见证据理论分类与本文所区分的两类证据的关系。(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定的证据种类。这些证据种类的区分,在根本上是为了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客观性进行一般性的区分。法律没有对各种证据进行具体的解释,从一般的语义来说,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种类都既可以是实质证据,也可以是辅助证据,不过,按人们的通常理解习惯,大多把这些法定证据种类的所指局限在习惯理解的实质证据(本文所说的实质证据和案中辅助证据)范围内。(二)我国1996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改变了普通程序的案卷移送方式,相应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出现了“主要证据”这种新的法律称谓。尽管有关的法律解释文本对“主要证据”进行了解释,但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多少理论含量的泛泛之说,也就是一种常识化的语义解释,即指对定罪和量刑起主要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有学者指出,按法律解释,主要证据的所指可以很宽泛,很难对司法实践的证据运用起到规限作用,[13]尽管如此,在理论上还是可以按证据对于法律判决的作用大小来区分主要证据和相对的其他证据(按一般的语言习惯,可称为次要证据,而不能像有些学者那样用西语“补强证据”来称谓[14])。显然,这种区分和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区分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主要证据与实质证据不具有对应关系。抛开我国法律上对证据所指的特有理解不论,一般说来,实质证据大多可以属于主要证据,辅助证据大多可以归人相对的次要证据,不过,在很多时候,辅助证据往往也对事实证明起着关键作用。(三)在理论上,常常提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两两相对的分类。按证据法学理论的一般理解,直接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能够直接反映待证事实的证据类型,间接证据则不具有对待证事实的直接反映性,而是需要经过推论才能与待证事实建立证明逻辑关系。将二者与本文所界定的实质证据和辅助证据相对照,可以说,直接证据均为实质证据,而间接证据中有的属于实质证据,有的属于辅助证据,即属于待证事实所生成的间接证据才属于实质证据,独立于待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所生成的间接证据则属于辅助证据。换言之,在实质证据中,只有能够直接反应待证事实的证据才属于直接证据,其他的都属于间接证据,而所有的辅助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间接证据一般都局限于习惯理解的实质证据范围内,也就是说,这种所指与西方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差异,然而,这种差异一般都被人们所忽视了。在证据法学理论上,原始证据一般是指进人法庭的证据事实在生成后就固定未变的证据,相对的传来证据则是指经过“转手”的证据。由于一般都没有说明原始证据以及传来证据在证明逻辑上是否为特定待证事实所生成,所以,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皆既可能为实质证据,也可能为辅助证据,判断的依据仍然是看其是否与待证事实构成“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在证据法学理论上,言词证据通常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以人的陈述来进行证明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在诉讼之前就以客观物质形态存在的证据。因为这样区分的两种证据没有限定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否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构成“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因此,二者均仍然既可以是实质证据,也可以是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