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实质证据的类型归属原理较为简单,而辅助证据的类型归属原理则较为复杂多样。实质证据的基本归属原理就是,在证明中被认为是由待证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带有”待证事实作用的信息,与待证事实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这在常识上是易于理解的,不必赘述。辅助证据的基本归属原理,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即:(一)某一证据之所以具有辅助证据意义上的证明作用,是因为被视为其生成因素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这方面,作为辅助证据之生成因素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远近”距离(区分)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二者的距离越近,辅助证据的证明力越强,反之则越弱。从刑事诉讼来看,由近及远而区分更为具体的辅助证据类型,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即:“最近”的是,作为辅助证据之生成因素的事实与待证事实同时并存于同一复合事实中。比如,一复合事实分为主观方面事实和客观方面事实,客观方面事实所生成的证据作为相对于主观方面事实这一待证事实的辅助证据,反之亦然。“较近”的是,作为辅助证据之生成因素的事实,或是犯罪行为这一待证事实的准备行为(如购买犯罪工具等),或是为了保证犯罪行为能够彻底成功或不被发现的某些善后行为(如离开犯罪场所、与毁灭证据有关的某些行为等)。在前述例子中,第10个证据(关于甲租车行为的陈述)和第11个证据(关于甲购买电锯的陈述)就是这种证据类型。“较远”的是,作为辅助证据之生成因素的事实,或是待证事实的起因,或是待证事实引起的某些反应。在前述例子中,第12个证据(证人G关于甲和乙的日常生活情况的陈述)和第13个证据(警察G关于甲在被捕时情况的陈述)就是这种证据类型。从方便理解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前两类称为“案中”的辅助证据,把最后一类称为“案外”的辅助证据。(二)某一证据之所以为辅助证据,是因为在证明逻辑上,其是由某一实质证据之生成所依赖的外在因素所生成,或是作为其生成因素的事实与某一实质证据之生成所依赖的外在因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因而其能够对实质证据的证明力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前者如前述例子中的第16个证据(证人C的作证表现),对第8个实质证据(证人C关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陈述)的证明力具有辅助证明的作用;后者如前述例子中的第15个证据(关于证人B的日常表现的陈述),对第7个实质证据(证人B关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陈述)的证明力具有辅助证明的作用。(三)某一证据之所以为辅助证据,是因为认为其生成原理与某一实质证据的生成原理具有可比性,因而对后者具有辅助证明的作用。第14个证据(侦查实验获得的猪骨头和人的头发),被认为其生成原理与第1个实质证据(人体组织物)的生成原理具有可比性,因而可以用来辅助证明第1个实质证据的证明力。又比如,用过去被告人存在类似的作案手法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是这样的证据运用原理。
最后,证据总是相对于一定的证明对象而言,所以,某一证据应当归属于实质证据还是辅助证据,必须明确其相对的证明对象是什么,不能泛泛而言。在这方面,值得说明的是:(一)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证据相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都有证明作用,证据类型的归属并不会因为证明对象改变而变化。以实质证据的归属为例,一般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是,某一证据因为与一证明对象之间的生成关系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并不能完全确定,因而,在证明逻辑上,其与另一证明对象也可能构成生成关系,在这种情形下,该证据相对于两个证明对象都是实质证据。比如,在前面就提到,前述案例中的第2个证据(一把刀)和第6个证据(关于刀的鉴定报告),既可以用来证明甲用刀杀人,也可以用来证明甲在杀人后用刀碎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这两个证据既可以是甲杀人行为的实质证据,也可以是甲碎尸行为的实质证据;同样是这两个证据,在控方视其为证明甲用刀杀人的实质证据之时,辩方可能主张甲只是在案发前使用过那把刀而没有用刀杀害乙,因而也可以说这两个证据也是证明甲只是在案发前用过那把刀的实质证据。另一种是,某一证据是证明某一证明对象的实质证据,同时该证明对象在证明逻辑上又被认为是另一证明对象所生成的证据,因而该证据也是后一证明对象的实质证据。比如,在前述案例中,第8个证据(证人C关于甲曾讲述过杀害乙的陈述),是甲曾向证人乙讲述过其杀害乙这一证明对象的实质证据,而这一证明对象也可以说是甲杀害了乙这一证明对象所形成的痕迹,因而,该证据也是后一证明对象的实质证据。(二)也可能出现另外的情况,某一证据相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都有证明作用,证明对象的不同会改变证据类型的归属。在证明逻辑上,某一证据与此证明对象构成生成关系,但与彼证明对象不构成生成关系,因而该证据相对于此证明对象为实质证据,相对于彼证明对象则为辅助证据。比如,前述案例中的第10个证据(租赁公司经理关于甲租车行为的陈述)和第11个证据(商店销售员关于甲购买电锯的陈述),在证明逻辑上与碎尸准备行为等构成生成关系,而与甲杀害乙不构成生成关系,因而,这两个证据对于碎尸准备行为而言属于实质证据,而对于甲杀害乙而言则仅为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