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将法院地法作扩大化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识别冲突问题上法院地说和准据法说之间的紧张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定性所面临的问题。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并不仅仅是一个逻辑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衡量过程。作为一个动态的法律思维过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定性依据的选择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只有在将案件事实与法院地法和准据法不断比对、衡量的基础上,才能最终确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定性依据。回顾我国理论界对于定性问题的立法研究,实际上学者近些年来对于这一问题已经组织过多次讨论,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如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条建议规定:“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另外,在讨论《民法典(草案)》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有学者也提出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依法院所在地法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的主张,如肖永平教授提出所谓“识别自体法”说,他认为“对冲突规范的识别依冲突规范所属的法律体系。但是,如果依上述标准不能恰当地解决识别问题,则依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识别。”[32]由此可见,以法院地法作为主要的定性依据,以可能的准据法为补充,这样规定既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又可弥补了依法院地法不能适用于定性的缺憾,较为合理。
总之,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定性问题上,以法院地法作为主要的定性依据,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到定性中作为补充原则,不仅能够照顾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定性问题的特殊性,而且在理论上也能够得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支持。就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而言,笔者认为,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来理解,“法院地法”应作广义理解,即定性依据的选择不应局限于法院地的实体法,还应包含其国际私法。为保证定性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可以考虑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所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到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中来。
结 语
理论创新是国际私法发展的根本所在,也是摆脱目前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脱节困境的实际需要。从法学方法论视角来剖析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定性问题,一方面可以更为清晰地透射出国际私法既有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地揭示定性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方法论意义;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清楚地认识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定性所要解决的问题的特殊性,形成正确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模式。就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言,对于定性问题应结合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特点来加以解释,既要考虑定性这一法律思维过程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应照顾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定性问题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
【作者简介】
翁杰,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董立坤:《国际私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58页。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3页。
章尚锦:《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参见胡炜:《国际私法中的定性问题——兼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定性条款的设计》,载《求索》2010年第3期。
田晓立:《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
参见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02页。
参见肖永平、喻术红:《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6期。
参见刘再辉:《本原与存在:再论识别问题》,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See JamesA.Martin,Conflict of Laws,Cases and Materials,(second edition),Boston:Little Brown Publishers,1984,pp.176-179.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180页。
陈金钊:《论法律事实》,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页。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参见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9-101页。
参见袁发强:《论“二级识别”现象存在的客观性——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
参见杨建军:《法律事实的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页。
参见解兴权:《通往正义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198页。
参见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卷),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参见注,第193页。
参见陈卫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十大亮点》,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2日第10版。
参见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See Cheshier & North,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3rd ed.,London:Butterworths,1999,p.38.
参见亨利·巴蒂福尔、保罗·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09页。
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姚梅镇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参见柯泽东:《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参见金振豹:《论国际私法上识别冲突的解决》,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同注,第405-406页。
同注,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