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
廖宇羿
【摘要】19世纪后期垄断横行、经济危机频发,使得各国纷纷开始反思契约自由绝对化所带来的恶果,并提出要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网络交易的浪潮加速了格式条款的全面普及,这种定式合同给市场交易带来了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非条款提供人的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契约自由原则再次被置于市场和公权力双重压迫下的夹缝之中。
【关键词】格式条款;网络交易;契约自由
【全文】
相较于近代私法获得极大发展的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所依仗的特定的政治、经济、理论基础已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于契约自由滥用导致的垄断横行、经济危机频发、社会矛盾空前的激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的情况下,绝对的契约自由导致一方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优势控制合同内同,这样就必然使处于弱势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故各国均主张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1]古典契约法陷入全面危机,关于契约自由衰落、分裂的惊呼此起彼伏,20世纪更掀起了场契约死亡运动。但无论关于契约生死争论的结果如何,作为私法自治核心的契约自由原则仍被大多数国家继承和保留了下来。1999年我国《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明确了契约自由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地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运用,网络技术革新了人们固有的生活和交易模式,因便捷、高效而被市场广泛使用的电子格式条款也在冲击着契约自由的边界。这项古老的私法自治传统在电子商务时代的大浪潮中,是被继承和发扬,还是被忽略和埋没,是本文将详细探讨的问题。
一、契约自由原则阐释
契约自由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2]具体说来,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