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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英格兰早期王权的构造及其对中世纪国家构建的影响

  

  王权中的诸种原则组合为两类,而法律在沟通这两类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在基督教神权理论中国王所负有的看护共同体的责任首先是为他的人民履行正义(do justice),履行正义即是执行法律,而在日耳曼部族观念中,法律不是国王的意志或喜好,而是部族自身的习俗,它必须由部族自身产生。这同时又被作为国王对人民所给出的誓言。


  

  这两类原则在各自发展到极端的情况下是会发生分裂和冲突的,它们在政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在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中这两者仍然协调并存了,部族性政治架构的基本形式在王权作用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增强的王权依然在其基本约束之下起作用。在此,我们看到,这两类原则的结合正构成了福蒂斯丘在几个世纪之后所称的“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国王具有代表共同体、看护共同体的突出职责,但这一权力本身来自于作为一个团体的政治共同体,国王必须在共同体自身的协作下去发现和履行它的法律。“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就在王权自身的构造中,在盎格鲁-萨克逊时期,这一“政治且王室”的王权的两方面原则都还处在襁褓之中,它们尚未发育完全,尚未表述为清晰的理论,亦尚未取得充分发达的制度载体,但它们深植在盎格鲁-萨克逊政治体的深层构造之中,成为型塑政治体的根本形式。


  

  结语: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对英国中世纪国家构建的影响


  

  到诺曼征服之前,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到达这样一种态势:王权已经实现了名义上对全境的领土性统一,并且在内部包含了一个含容性的观念结构,这一结构在征服前夕已整合为两类原则,这两类原则既包含了关于王权的理论,也包含了与之相应的制度设置,易言之,它们既是王权的合法性原则,又是实际的治理原则,是关于政治体基本架构的原则。在盎格鲁-萨克逊时期,这两类原则尚未获得充分的发育,由于具体治理能力和技术手段上的匮乏,原则所包含的治理潜力尚未充分释放,统一很大程度还是名义的,除了少数事项的保留,国王仍不得不采取封授司法权的方式实行治理;[72]在领土内部,统一的地域性法律秩序还远未建立,与统一的具体过程相关联,分为三个不同的法区,威塞克斯区、丹麦区和迈西亚区,法律仍是属人适用的,各个地方团体之间在程序法的细节上尚存很大的差异。[73]在实际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王权依靠其在数个世纪中积累的高度正统性维系着领土统一。


  

  这是诺曼征服者从盎格鲁-萨克逊王国继受的遗产,一个尚未充分成为行政实体的领土性王国和一个具有高度正统性的王权,王权在自身之中包含了两类相异却相容的原则。它们构成了诺曼和金雀花国王启动英格兰国家构建的基础。


  

  威廉对盎格鲁-萨克逊王权的继受不仅表现在其即位的形式:经过贤人会议的选举以及接受涂油加冕礼,更为重要的是,他保持了与王权的观念结构相对应的王国基本政治架构。一方面,由部族政治形式脱胎而来的王国公共性政治形式仍然保持着,地方层面上保留由郡和百户所组成的整个地方行政系统以及自由人公共法庭,中央层面上以封建原则组织起来的王廷大会议继续履行贤人会议的辅政功能。[74]尤为重要的是,国王在加冕前宣誓对王国法律的信守作为一条规则保持下来,它突出地表明诺曼国王是继受了一个形成在先的、独立于他的王国政治体,这个政治体本身能对他形成约束。而另一方面,代表国王作为共同体看护者的突出地位的“王之和平”观念与其制度结晶王权之诉也保持下来,并迅速发育为“国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作为国王地方代理人的郡长和经过改良的王室行政工具令状在实践中得到加强。


  

  因此,与大陆同时代的封建国家极为不同,诺曼-金雀花君主的国家构建是带着“政治且王室”的王权启航的,封建制原则被覆罩在王权之下起作用。王权“王室的”成分已整合为由国王作为正义之源的地位而来的国王特权,而“政治”的成分则突出表现在国王加冕时宣誓对王国法律的信守以及继续与“王国共同体”协作治理。它们成为诺曼和金雀花君主的非凡政治与行政天才赖以施展的依托。


  

  国王作为正义之源的地位及制度性的国王特权为领土性统一秩序的缔造提供了基础。亨利一世大大扩张了王权之诉的范围,并运用国王特权加强对封建司法和地方司法的干预,而在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中,国王特权第一次真正生长出了遍及整个领土范围的地域性强制机构及其所支持的地域性统一秩序,[75]早在12世纪末期,英格兰就已向着内部巩固化的领土性实体大步迈进了。


  

  另一方面,王权的“政治”成分同样重要。在对抗教皇提出的要求时,国王需要依赖于“王国共同体”的概念,[76]这一概念的运用使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关系早早地不同于大陆上的王权与教会的关系,并最终在亨利八世时期,依靠已发育完全的王国共同体的代表——议会——最早彻底断绝了与罗马教廷的关系。[77]威廉一世和亨利一世的加冕誓词对于保持“政治的”王权都十分重要,而同样是在亨利二世的非凡治理天才之中,王权的“政治”成分获得了最初的重要发育。亨利二世运用国王特权所推行的一系列治理措施不仅仅是特权的行使,同时也是“在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和整个英格兰的男爵的同意下”进行的,[78]由地域性统一秩序带来的向行政实体的迈进极大地激发了“王国共同体”的概念,并使王廷大会议的主要成员——大贵族群体自发地担负起了由大会议在政体中继受贤人会议的功能和位置而来的“王国天然代表”的角色。[79]在金雀花王朝后来的时期,尤其整个亨利三世时代,“王国”要在政治事务中参与和发声的欲望日趋强烈,并最终在爱德华一世时形成为一个脱胎于王廷大会议的机构实体——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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