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人入侵始于8世纪末期,最初是小股骚扰,至9世纪中期演变为大规模侵袭。丹麦人从北方南下,陆续灭除了东北部的诺森布里亚、东盎格利亚和迈西亚,并两度侵入已统一东南部的威塞克斯。878年,时为威塞克斯国王的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871-899)决定性地在奇彭翰附近的阿丁顿击败丹麦人,扭转战局。此后,战局向有利于威塞克斯的方向发展。886年,阿尔弗雷德攻占伦敦,并与丹麦人的国王古特仑(Guthrum)达成和约:丹麦人皈依基督教,居留于英格兰东北部,威塞克斯统治南英。整个英格兰初步形成只有丹麦区和威塞克斯两个政治单位的格局。
阿尔弗雷德死后,其子女长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899-924)和艾特尔弗雷德(Lady Ethelfleda of Mercia)姐弟致力于收复丹麦区,在其孙阿瑟尔斯坦(Athelstan,924-939)手中,对丹麦区的收复大功告成。经过短暂的反复之后,至阿尔弗雷德的曾孙埃德加(Edgar,946-955)时期,英格兰初步统一于威塞克斯王权之下。
阿尔弗雷德在和平时期已致力于领土的内部巩固,推行以城镇建设为中心的行政合理化,《牛津英国通史》将之称为“英格兰第一个城市设计师”,[6]传说还认为他对英格兰的百户区也进行了重新组织。[7]长爱德华姐弟在向北收复丹麦区的同时,也随地推行威斯克斯的郡制,至埃德加时期,英格兰的地方行政组织郡和百户区已相当成型,很多郡从彼时一直延续到现代。[8]在抗丹的过程中,英格兰不仅完成了民族王权的建立,而且形成为具有初步合理行政体制的地域性王国。
丹麦人入侵于10世纪末再度大规模爆发。1013年丹麦王斯汶攻陷伦敦并称王,次年,其次子克努特继承英格兰王位。1019年,克努特(Cnut,1016-1035)继承丹麦帝国,英格兰成为丹麦帝国的一部份。1035年,克努特去世,英格兰重又成为独立王国。由于丹麦王族后继乏人,1042年,寄居于诺曼底宫廷的威塞克斯王室后裔被迎回英格兰,是为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1042-1066)。
从这段简单的追溯中,大致可以看到名义上统一的英格兰王权形成于10世纪中期。整个统一过程先是经由部族王国之间的合并,继而与丹麦人入侵及抗丹有莫大关系。这一过程给王权带来了极为宝贵的资源。由于民族王权主要是在反复抗丹的过程中形成的,威塞克斯王室阿尔弗雷德大帝及其后裔于此积累了崇高的威望,王室血统因而赋有了强烈的卡里斯玛质素,这极大地增强了王族自身的血统正当性,使威塞克斯王权不仅具有远远超越于部族军事首领的地位,并且向王位世袭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9]
另一方面,这一统一过程也造就了被Strayer称为英国特殊“幸运”的另一大特点:
一长串的征服阻止了强有力的地方性统治者的兴起和深入确立的地方性机构的发展。丹麦人入侵荡平了除威塞克斯王室之外所有古老的盎格鲁-萨克逊王朝。由威塞克斯国王们进行的对于中央和北部英格兰缓慢的再征服,又反过来来荡平了丹麦人的统治家族。每一个地区保持了它自己的习俗,但没有肯特的国王、迈西亚的国王或丹麦法区的国王在这些不同习俗的基础上建立持存的机构。[10]
易言之,在全境统一王国形成的过程中,原地方性政治体的习俗和认同乃至地理边界在统一王国中保持着,但原王国的王族后裔及其机构却不复存在,因此,统一后的王权可以比较便利地在其上设立具有统一性的行政建制,而没有牢固的正统性地方势力与机构作为阻碍。
(二)部族性(national)政制基本架构的保持
史家一般认为,在西渡英吉利的日耳曼部族中,盎格鲁部族在大陆已有了王制,萨克逊部族和裘特部族的王制是在西征的过程中产生的。[11]由于英格兰本土没有受到罗马制度遗产的影响,盎格鲁-萨克逊部族在大陆也未与罗马-基督教世界发生接触,因此,在最初的地域性王国建立的过程中,日耳曼部族性政治建制是其主要的政制架构渊源。
日尔曼部族以其团体主义闻名于世,在政治上的团体主义表现为以部族的全体自由人大会(folkmoot)作为最高政治决策机关。[12]部族大会既是宗教大会又是政治大会,既是立法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其职权包括选举君主或战时首领,决定宣战媾和部族的重要事务,审判刑事案件等。在次级政治单位百户中,政治-司法事务的处理也由百户的全体自由人大会进行。[13]
在现存最早的肯特王埃塞尔伯特(Ethelbert, 560-616)法典中,普通自由人和贵族的地位相去不远,国王的地位也未超出贵族太多,[14]“会议的和平”规定在法典最显要的位置,[15]这表明直至七世纪初期,日耳曼部族性政治的基本格局尚未有大的改变。
在通过部族王国合并和抗丹走向统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条理化的地方行政系统。在地方行政单位的层面上,自由人大会继续保持着。最基础的地方治理单位是百户区(hundred),据考,最早的百户区大约形成在七世纪中期,[16]百户区保持着作为法庭的自由人大会(hundred-moot),决定重大事务和裁断诉讼。在出现郡制(shire)之后,郡的层面上也有相应的民众大会(shire-moot),决定全郡的重要事务和处理法律问题。
在中央层面上,从七国时代有信史可靠的历史开始,就有贤人会议(witenagemot)作为国王的辅政机构参与对政务的处理。[17]贤人会议一方面具有对王权的依赖性,另一方面,也具有独立于王权的宪法根基。贤人会议没有定型的组织,其成员来自贵族阶层,主要出自王族、主教、方伯、国王的官员以及塞恩(thegn),[18][19]每一次会议的召开及其人员取决于国王的征召,但职能则接近于原部族大会,与国王咨商王国的重大事务如法令的发布、特别税的征收、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对主教和方伯的任免、对土地的授予等,并充任国王的法庭。[20]在有些事务上,如主教和方伯的任命,国王可以不顾贤人会议的意见作出相反的决定;但在立法和征税的事务上,贤人会议的咨商是不可缺少的,[21]国王需要从大规模的贤人会议中获取法令的合法性。贤人会议还有一项职权是对国王的选举和废黜,王位继承人必须经过贤人会议的推举才能取得王位权利,成为合法国王。[22]从国王和法律的合法性必须从贤人会议中取得,以及就重大事项与贤人会议的咨商实际上构成国王的某种政治义务而言,[23]有合理的理由推断,存在着某种Liebermann所说的“贤人会议对作为整体的部族的代表(represented the nation in its entirety)”。[24]易言之,贤人会议是部族政治形式在扩大后的地域性王国中的某种延续和变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