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的全部司法权属于国王,其中特别重要的部分由他亲自行使,这是与国王作为王国共同体的看护者的地位相适应的,这其中包含了通往王权在全境推行统一性领土秩序的巨大治理潜力,一旦王权具备了相应的制度性能力,就可以将其中的潜力充分释放。
三、“政治且王室的”王权初步形成
从5世纪盎格鲁-萨克逊部族登陆英格兰开始,英格兰社会先后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历史过程,包括通过王朝征战和反复抗丹实现统一、基督教的传入和统一教会组织的形成以及日耳曼自由封建制成为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些过程中的每一者在深刻地改造盎格鲁-萨克逊社会结构的同时,也都会转变为一种相应的政治原则,反应到其政制构造中,展现为王权观念结构的改变。最初的盎格鲁-萨克逊地域性王国起源于日耳曼部族性政治架构,国王是部族的国王,要尊重部族政治团体的最终权威,以某种方式实现与部族团体的合作治理。基督教的发展及涂油加冕礼的引入为国王赋予了神命国王的色彩,使国王开始具有基督教神权理论中作为政治共同体的看护者、突出于共同体之上的地位。部族王国的合并以及抗丹的胜利使威塞克斯王室的卡里斯玛质素大增,王族血统的正当性上升,王族自身与王国之间的关联性更为紧密。而随着王国疆域扩大和统一而来的封建制的广泛化,则使国王日益被看作王国全部土地的主人和全体人民的领主,并与形成部族整体的全体人民处在一种具有相互性的保护与忠诚关系中。
如同盎格鲁-萨克逊社会自身的演变一样,这些变化及其影响在盎格鲁-萨克逊政体中是缓慢而累积的,并不是一者彻底消除和取代另一者,而是在一个连续性的社会和政体中留下痕迹,如同在不同世代沉积的地层,一层一层相互叠加,在自然的演化中有机地组合为一个整体。因此,到10世纪中期盎格鲁-萨克逊地域性统一王权最终形成的时候,王权是一个包含了部族原则、神权原则、王朝原则和封建原则诸种原则的含容性结构。重要的是,这些原则不仅反映在王权的观念之中,而且具有其在制度层面上的相应载体,因而贯穿在政体的现实构造中。王权中的部族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国王是由贤人会议产生的,根据血统权利主张王位的候选人必须经过贤人会议的“选举”这一形式才能最终取得对王位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体现在国王在中央层面上必须与贤人会议进行某种形式的共治,在贤人会议的咨商下处理王国公共事务,在地方层面上则由自由人大会作为地方事务的决定机构和纠纷裁决的法庭。神权原则一方面体现为涂油仪式中的神授恩典,另一方面体现为国王具有教士辅助下的行政合理化以及直属的行政人员和行政工具。王朝原则则体现为王位在王族中子袭父位的继承性越来越强,王国中的各项行政组织日益以国王的名义而行动。封建原则体现在国王的加冕宣誓以及国王对王国官员乃至全体人民的领主地位。
与诸种原则在王权观念层面的叠加一样,这些原则在制度层面的载体同样呈现一种叠加和调和的关系,不是一者取代另一者,而是后者形成对前者某种方式的改造及协调。当神权原则和王朝原则兴起后,并没有取消最初的部族原则,而是体现为与部族原则的协作:选举的国王同时具有神命的合法性和神圣的王族血统,国王在贤人会议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增强,并由国王的官员主持地方自由人公共法庭,同时,公共事务由国王的官员以国王的名义加以具体执行。封建原则与部族原则之间更呈现一种微妙关系,在保持部族原则的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封建原则嵌入其中改变了其内部构成:一方面,贤人会议的成员整体出现对国王的从士化趋向,成员中国王塞恩的比重不断增加;[70]另一方面,地方自由人公共法庭仍然保持,但其出席资格从自由人身份转变为自由土地持有。
在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中,这些原则毫无困难地结合在一起,但事实上,它们彼此之间的亲和性是不同的。如历史所频繁显示的,神授权利原则与王朝国家原则之间具有很强的亲和性,无论是王族血统的卡里斯玛还是神命恩典,最终都将王权的合法性奠基于王权自身的某种神性,无论是否来自一个具体的人格化神的授予,王都是从这种神性中获得独自代表并看护共同体的职责和权利。而这与原初日耳曼政治架构中的部族原则具有巨大的差异,在部族政治架构中,政治共同体不仅表现为一个可以以某种方式自身出场的团体,而且最高政治权威存在于政治团体自身,是政治团体自身将统治权利授予国王。易言之,这两者分别对应于Ullmann所归纳的“下行理论(the descending conception)”和“上行理论(the ascending conception)”,[71]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统治权力的起源和归属的理论,但在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中它们毫无困难地糅和在一起。
在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后期的发展中,由于王族卡里斯玛品质的增长和基督教影响的加深,王朝原则和神权原则不仅增强,而且相互融合和增援,这使王权的观念结构发生了嬗变,王日益具有突出于政治共同体之上并作为共同体看护者的地位,其最终的成果即是公法意义的“王之和平”观念及其制度性载体王权之诉的产生。在公法意义的“王之和平”之中,已经潜在地包含了国王作为国土全部和平秩序的担保者,即“正义之源”的观念。但由于盎格鲁-萨克逊王权最初建立时脱胎于纯正的日耳曼部族性政治架构,部族原则根深蒂固,因此,王权虽然发生了嬗变,但并未能从根本上移除其部族性架构,部族政治架构的基本形式仍然保持着:国王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在贤人会议咨商下理政,地方自由人公共法庭在国王官员的主持下决定地方事务。在王位权利最终必须通过选举环节获得合法性这一点上,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仍然在于政治团体自身。封建原则在其中的作用发生了裂变,国王作为全部人民的领主这一点有助于国王的突出地位,而国王作为领主向人民宣誓其保护功能这一点又加强了国王对作为整体的人民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