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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英格兰早期王权的构造及其对中世纪国家构建的影响

  

  二、盎格鲁-萨克逊王权的观念结构及其后期嬗变


  

  (一)盎格鲁-萨克逊王权的观念结构


  

  萨拜因曾对中世纪早期王权作过精到的总结:“在中世纪早期,对王权的三种要求是结合在一起的;国王继承他的王位;他是由人民选出的;并且他当然是由于上帝的恩典才进行统治的”。 [43]一个典型的中世纪早期的正统王权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如前文所述,由于盎格鲁-萨克逊部族进入英格兰之后诸种社会和政治情况的演化,至8世纪时,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已成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中世纪正统王权:国王是王族的成员,具有对于王冠的血统权利;他是由贤人会议推选的,因而是人民选出的;并因为涂油加冕而获得上帝的批准和恩典。如卡内冈所表述的,这也使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一早具有了大陆上的小王权和公爵权难以望其项背的正统性。


  

  然而,这三种对王权的要求实际代表了三种完全不同的原则:对王冠的血统权利代表了王朝国家,由人民推选产生意味着部族政治架构,而神的恩典则可以顺理成章地通往某种基督教神授权利的理论。这些原则分别意味着不同的政体合法性及其相应的政制组织方式。套用沃格林的表述方式:中世纪心灵似乎并不情愿或者习惯于在这些原则之间做出尖锐的划分和非此即彼的取舍,而是相反,倾向于在它们中间构造某种调和和含容。事实上,这些原则在各自的面向上充分展开之后会导向全然不同的路径,但在早期的萨克逊王权中,如同王冠的产生方式所体现的一样,这些原则毫无困难地结合在一起。这一含容性的王权观念结构集中体现在加冕仪式中。


  

  加冕仪式的内容包括宣誓、涂油、加冕和宴会。涂油是神圣恩典的赐予,王冠和王节、王仗的授予是国王地位的标志,而宴会则是日耳曼因素的传存。从埃德加开始,王冠正式取代了日耳曼习俗中头盔的授予,[44]这标志着盎格鲁-萨克逊国王已具有了全然不同于日耳曼军事首领的地位。宣誓是整个加冕仪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加冕誓词相当于国王给予人民的诺言并由此受到约束,誓词的内容通常为三项:对教会和王国内的人民的保护,对正义的信守和实现,对不正义的制止。[45]人民也给国王以相应的效忠誓言,并在典礼结束后以日耳曼式的欢呼表示对国王的承认。


  

  事实上,王权的日耳曼部族因素不仅体现在加冕前的选举中,也体现在加冕宣誓这个关键性环节。国王和人民相互给予保护和忠诚誓言是一种典型的日耳曼领主与从士的关系,这显示了在王权中还含有一种日耳曼封建制的原则,即国王是全体自由人的领主,国王与他的全体人民以一种带有荣誉性质的保护和效忠的相互义务连接在一起。在极为重视诺言和誓词的盎格鲁-萨克逊社会,国王的加冕宣誓是一项对国王自身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甚至被作为接受涂油和加冕的前提条件。[46]而在典礼仪式的最后,王国的地方长官和大人物通过封建式吻礼向国王表达效忠,“经由封建法的方式使自己处于国家自身的支配中”。[47]这表明封建原则与其他原则一样,既是赋予王权以合法性的组织,也是政体的实际组织原则。


  

  加冕宣誓如同一个中介,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体现出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中诸种原则的合体,把王权的基督教因素和日耳曼因素融为一体。按照基督教理论,国王具有神命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是与国王从神那里接受的两项职责相关的:对教会和基督教人民的保护以及施行正义。“一位王的职责就是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48]履行正义是国王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不积极地这么做,就是对神命的违背,也是他的失职。[49]正义的首要内容是遵从法律,而在日耳曼观念中,法律不是国王的喜好或意志,而是政治团体自身的习俗,“对中世纪的人来说,法律不是有意制订的,它首先和主要的是共同体的习俗,即共同体生活习惯的表达”。[50]通过加冕誓词,国王以此作为对接受他的保护的人民的诺言。


  

  盎格鲁-萨克逊王权最重要的日耳曼因素因此是国王向人民信守遵循王国共同体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原则在实际政治制度中始终得到强有力的支撑,此即在地方的层面上,由法院中的自由人集会宣布法律,而在王国的层面上,国王必须在贤人会议的咨商和同意之下颁布法律。易言之,在正式制度之内,王国共同体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以某种方式“表述”它的法律,神命的、世袭的国王与王国一起参与它的法律的表述,并承担维护它的责任。


  

  (二)威塞克斯王权的后期嬗变:王之和平与“王权之诉”的产生


  

  随着丹麦区的收复和统一的最终完成,王国的领土化不断增强,基督教化和封建化不断加深,这些变化同样作用于王权自身,王权结构中的王朝原则、基督教原则和封建原则中的某一个部分得到了加强与伸张并相互协同作用,使后期威塞克斯王权开始向某个方向嬗变。一方面,直属于国王的官员、机构和王室行政工具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国王日益处于全体人民的领主的地位,基督教王权理论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国王的地位不断加强。10世纪中期之后,出现了被Stubbs称为某种大陆的“帝制形式和精神”的借用,[51]在埃德加和卡努特的法律中频频出现“it is my will”或“my will is”的措辞,11世纪早期,艾塞尔雷德宣称自己是“基督在基督教人民中的代理人”,[52]克努特则要求他的人民,“先于所有的一切,永远爱和礼拜一个上帝并坚定不移地秉持一个基督教信仰,及以充分的忠诚爱卡努特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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