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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英格兰早期王权的构造及其对中世纪国家构建的影响

  

  在威塞克斯统一英格兰之后,王权在地域范围内推行统一的行政建制,郡和百户区的自由人大会都被保留下来,仍然作为地方决定重大事务和宣示法律、裁决案件的机构。中央层面的贤人会议也继续运作,国王从英格兰全境征召贤人,贤人会议在立法和其他重大事务上的职能继续保持,至阿瑟尔斯坦时期,贤人会议扩大为一个机构。[26]至诺曼征服之前,尽管经历了反复多次的战争,并受到其他原则的侵蚀,但脱胎于日耳曼部族政制的公共性体制架构仍在基本面上保持下来。


  

  (三)基督教的传入与全英宗教统一


  

  基督教最初传入不列颠群岛是在罗马统治时期。但当时基督教的影响很快湮没,仅限于在威尔士一地留存。至7世纪前,英格兰的萨克逊人所信奉的是原始宗教倭丁教(Odin)。 公元597年,教皇格列高利一世派遣奥古斯丁带领40名教士登陆肯特王国传教,拉开了基督教在英格兰大规模传播的序幕。598年,肯特王埃塞伯特皈依基督教,并建立坎特伯雷大教堂。601年,奥古斯丁成为第一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同一时期威尔士基督教也辗转从爱尔兰经苏格兰传入英格兰北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两支基督教基本驱除了英格兰的原始宗教。在公元664年的惠特比宗教会议上,原信奉威尔士基督教的诺森布利亚国王奥斯威转投罗马教会,全英各王国一体加入了罗马天主教会。这使得英格兰早在政治统一三个世纪之前就实现了宗教统一。


  

  宗教统一迅速具有了统一的教会组织作为支持。669年,塔苏斯的狄奥多受命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他吸取罗马帝制下的官僚制组织经验,在英格兰建立了由坎特伯雷大主教统一管辖下的教区制度,并颁布教会管理法规,设立宗教会议制度。至690年,14个主教区遍布全英。此后,又在主教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英国日后沿袭的牧区制度。在诺曼征服以前,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已设有牧区教堂及牧师。[27]


  

  基督教的传入以及在英格兰迅速发展为有统一教会组织支持的政治力量对于英格兰的政治和行政产生了重要影响。组织良好的一体化教会体制成为王国体制的摹本,教会的合理行政辐射到王国行政,并对王国的行政合理化起了示范效用。[28]在威塞克斯统一全英之后,以坎特伯雷为首的英格兰教会与王权相互支持,成为王国重要的公共政治力量,教会为国王提供了大量精通罗马和法兰克王国治理技术的治理人才,主教不仅是贤人会议不可或缺的成员,[29]也是实际的地方行政官员,[30]教会的密撰房同时也担任了国王的文书起草事务,在教士的帮助下,国王得以发展起作为重要行政工具的令状。[31]


  

  但教会带来的重要影响不仅限于政治和行政实务的改良,更为重要的是,教会为王权带来了极为珍贵的正统性资源,即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在七世纪时,萨克逊国王已开始接受由教会主持的加冕仪式,至八世纪,发展为涂油加冕礼,这在当时的西欧诸国国王中是罕见的。“涂油”为国王赋予神的批准和赐福,也使国王具有了一种与部落政制下的军事首领相区别的性质。如一篇10世纪的修道辞所指出的,“无人能自封为王,然而人民愿选最悦己者为王。但是一当他加冕为王,他就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力,人民则无法摆脱自己置于颈项之上的枷锁。”[32]这其中传达了一种隐含的基督教王权理论,虽然尚是一种萌芽,但已开始对原初的部族性王权形成某种重大改造。


  

  (四)萨克逊封建主义的进展


  

  日耳曼部族的两种主要社会关系是亲族关系和领主-从士关系。盎格鲁-萨克逊社会从游牧式的部族组织向定居的地域性组织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以领主-从士关系的发展即封建制的发展作为中介的。


  

  盎格鲁-萨克逊封建制起源于自由人之间的自愿“投身”与“恩护”关系,与后来大陆的封建制不同,盎格鲁-萨克逊封建制始终保持了较多的韦伯所称的“自由扈从封建制”色彩。日耳曼人对领主的誓忠观念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保存完好,这使得以封建制作为领土化过程的中介对于盎格鲁-萨克逊社会向地域性组织的转变极为有利。


  

  在7世纪后期威塞克斯国王伊尼(Ine, 688-726)的法典中,领主-从士关系在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性已开始上升,领主和亲族一样有权利取得偿命金。[33]阿尔弗雷德法典的前言把背叛领主(treason)作为堪比犹大的罪行,不允许通过支付赔偿金来和解。[34]到阿瑟尔斯坦时,法律已规定,每个无土地的人都必须为自己找到一个领主,如果某人没有的话,他的亲族团体需要为他找一个, [35]由领主在法庭上代表他、为他答辩。梅特兰将之作为一种治安措施——无地者易于逃脱法律,而领主可以在需要时将他带到法庭,[36]由领主而非亲族负担这一责任,可见领主-从士关系此时已被用作一种普遍性地间架社会结构的组织措施。[37]


  

  盎格鲁-萨克逊封建制最初是作为一种自由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自由人对另一个自由人的自愿选择,选择对方作为自己的领主。有时小土地所有者还可以带着自己的土地转投另一个领主。[38]这种自由扈从性质的封建制在英格兰一直存在到征服前夕。其中与荣誉相关联的人身性效忠义务的概念始终受到高度强调,11世纪的卡努特法典仍然规定了在远征中抛弃领主所要受到的责罚,包括他的财产和领主先前给他的土地都要转归领主。[39]


  

  以领主和从士关系间架社会结构在政治结构上带来了两个十分重要的后果。一是前述阿瑟尔斯坦法律的规定为政治结构的一个关键性转变打开了通道:无地的自由人虽然保持着人身上的自由,但逐渐失去了出席公共法庭集会的权利,梅特兰认为这意味着政治权利的适格标准由个人性的自由人身份转变为自由土地持有。[40]二是国王逐渐把自己置于全体人民的领主的地位,从盎格鲁-萨克逊社会对领主的效忠观念中汲取支持王权的力量,长爱德华王开始向他的贤人要求从士的效忠誓言,[41]10世纪中期,人民对国王的忠诚宣誓被引入加冕仪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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