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在当下中国是一个严肃的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反省刑法中所有的已设之罪,是否需要继续保留那些可以除罪化的罪名,而不是继续设立新罪入刑,恐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刑事立法者和
刑法理论研究者应予持续探讨的问题。如果仅仅因为使用
刑法更为方便,却不考虑由此带来的
刑法膨胀、动辄入罪的负效应,将会使
刑法“以法的形式损害法本身”,[54]从而会导致
刑法的滥用和消解;如果某一行为的入罪化果真解决了某些重大社会问题,那同样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够让人们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55]不停歇的犯罪化,将
刑法看作自足且强大的治理工具,是国家高估了运用
刑法治理社会的能力;因为
刑法的过度运用,正如死刑的滥用一样,会导致人们心灵麻木、耻感递减,对刑罚的感受力日益减弱,最终导致刑至无刑。
【作者简介】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刘艳红:《“风险
刑法”理论不能动摇
刑法谦抑主义》,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载《法学》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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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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