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规则粗疏,可操作性差。自信息法制化潮流在世界形成以来,各国均在细化其信息公开法律规则,同时对各专门领域的规定不可谓不细致。澳大利亚曾经宣称自己有一套世界最为先进的预算信息公开机制,虽然此语有些言过其实,但是其细致的预算公开规则确实不乏值得肯定之处。[7]美国、新西兰等给其他国家也有专门针对财政信息公开的细致立法。而中国现有的关于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则当中,一般都仅笼统地规定公开的内容,缺乏细致的规则,而对于公开的方式、时间等程序性规定更是难觅其踪影,这种粗疏的规定缺乏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也与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潮流不符。
(三)实践层面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显示了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蓬勃发展。但相对于美国、[8]日本等国家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发展得较晚,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规则的不健全导致公民申请难,司法机关救济难,阻碍了财政信息公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就此前文已经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公众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参与不够。虽然近年来公民申请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案件逐渐增多,甚至有不少案件中,公民选择与政府对簿公堂,但是,整理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难发现,公民的诉求多为与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人事及其他经济领域,涉及带有公益性质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案件仅占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小部分。[9]这表明中国大多数公民尚未意识到政府财政信息的公众属性,对于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参与还远远不够。
最后,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对制度建设的推进作用十分有限。此外在目前出现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案件当中,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也采取较为漠视的态度,公民的申请并没有给行政机关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带来强大的动力。目前能够搜集到的案例中,仅有广州市财政局以李德涛的申请为契机,在2009年10月底主动在网站上公开114个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而其他行政机关均没有做出有效地改善。
三、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困境之解决
中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着从意识到规则,再到实践三个层面上的诸多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使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于中国日益发展的法制化进程,在推进依法行政的步伐中也显得缓慢,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节奏不符。因而加快建立并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不但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透明度和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明确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属性是解决意识层面问题的根本途径。前文已经述及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应当被定位在政府内部自发性的完善而非来自于外部的改革。考察西方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史,大多数国家均已通过立法将这一制度确立起来。虽然这一立法行为与二战后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要求不无联系,但不能忽视的是各国政府主动接受这一制度,将其作为完善政府职能的一项举措而确立并实施。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从地方到中央的规范制定过程也显示出该制度自下而上,由内到外的生长过程。无论是国外的经验还是国内的实践都表明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执政能力,提升其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在名对新形势及公民新的权利要求下主动做出的积极反映。完善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不但不会对现有的体制和秩序造成破坏,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与政府威信。应当说,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是值得政府花大力气去做好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