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是解决规则层面问题的有效途径。有针对性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立法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公开无法可依,公民申请无法可依和法院裁判无法可依的窘,激活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同时也是法制化进程的最根本要求。就此问题,本文作者在多篇文章中均已进行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10]
(三)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救济机制的作用是解决实践层面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外部的监督与内部的完善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在行政机关尚未完全认识到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完善作用是,以复议、诉讼等救济制度的“倒逼”效应促使行政机关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也不失为解决行政机关不公开的一个办法。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以及富有负有救济义务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地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并向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保护,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切实起到作用。本文认为,监督和救济机制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整个制度的核心与灵魂,亡羊补牢式的方法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由于诸多原因4也未必可以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因而监督与救济机制若能处于一种备而不用的状态则才是整个机制运行的良好表现。
【作者简介】
董妍(1985-),女,天津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See J. A. G. Griffith.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The Modern Law Review.Vol. 42, No. 1. 1979: 1-21.
具体详情见中国宪政网:
www.calaw.cn部门预算公开大幕初启 四部委史上首次“晒”预算.人民网【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11271280.html.
多地政府从2011年起开始实行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中国宪政网【EB/OL】.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6356.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0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省级财政信息与部门行政收支公开状况评估》.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2.
See J. A. G. Griffith.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The Modern Law Review.Vol. 42, No. 1. 1979: 1-21.
董妍、耿磊.澳大利亚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述评——以1998年预算诚信章程法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6):35.
赵正群、宫雁.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其启示.法学评论.2009(1):80.
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85.
赵正群、宫雁.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法学评论.2009(1):80;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85;董妍、耿磊.澳大利亚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述评——以1998年预算诚信章程法为中心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6):35.
【参考文献】{1}本表格所梳理的规范均为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不包括已经废止或者尚未生效的草案。
{2}早在《条例》实施以前,广州、上海、武汉等地就制定了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地区法院也积极受理并审理了公民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对此可参见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3}《
宪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第
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中国不实行判例制度,在先的判决对其后的审判没有拘束力;法院在公众中权威尚未完全确立起来;行政机关漠视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