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中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现状之反思
董妍
【摘要】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出初步建立并且行政法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的今天,充分利用现有制度提供的平台和支撑,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近年来,中国财政信息公开从规则到实践都有了可喜的发展,但是在意识、规则和实践层面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当明确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属性,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救济机制的作用。
【关键词】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实践经验
【全文】
引言
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出初步建立并且行政法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的今天,激进的改革和单纯地扩大政府职能领域的设想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在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框架内,研究如何深化和完善现有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才是当前法治建设应当努力的方向。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早已经被国外学者认为是以平和的方式完善现有体制的最佳途径之一。[1]又考虑到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规则已经搭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平台,为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持;再鉴于目前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现状仍有可以改进的空间,因而充分利用现有制度提供的平台和支撑,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发挥其在完善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树立良好政府形象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中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立法与现状
考察中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现状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立法是建立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与依据,而实践则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情况的真实反映,二者共同勾画出中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场景。
(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规范
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一个法治体系健全的社会当中,凡事必有法所依是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行为也不例外,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都应当有明确的规范依据。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尚没有一部专门对财政信息公开作出规定的法律,关于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定散见于各层级和性质的规范当中,大致梳理如下表:
表一:涉及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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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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