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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危险犯性质及犯罪形态的探析

  

  2.内幕交易罪既遂是完成股票或期货交易的行为,危险产生之后既遂之前,可成立未遂或中止。内幕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可能存在行为人有造成危险的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或自动中止,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但交易未完成的行为。如,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后,以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故意,点击购买内幕信息目标公司股票时,因购入价格尚未与卖方达成交易,被举报而让相关机关及时发现并控制的。此时立法设定的危险状态并未产生,但如果能证明其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欲交易的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可认为危险产生成立未遂。一方面,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信息的行为,如果因为及时发现还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未遂,也无法依照内幕交易罪处罚。尽管实践中很难证明未遂状态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不能因此否定未遂状态的存在。又如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未达到泄露目的,但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信息,且手段恶劣,主观或客观要素达到严重程度,亦可成立犯罪。


【作者简介】
王新,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毛玲玲著:《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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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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