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具体年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已满75周岁。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合理,因而主张维持《刑法修正案(八)》现有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这一年龄标准过高,应当适当降低。至于具体降低到多大年龄,有的主张降到70周岁,有的则主张降到65周岁。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降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但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宜将其降为“已满70周岁”。这是因为:
第一,心理学研究表明,70岁以后,老年人的心理能力会有较明显的下降。在这方面,心理学的系列横向研究表明,成年人在被检测的所有认知测验上都表现出加工速度随年龄增加而减慢的现象,减慢的速度取决于认知测验所需加工过程的复杂性和难度。有学者进一步应用布林利(Brinley)方法(两维年龄多作业回归)分析,不仅观察到老年人相对于青年人(或中年人)多项作业速度的普遍减慢,而且观察到加工速度的减慢随年老而加快,70岁后加工速度的减慢尤其显著{1}。日本学者长蝇等1970年对767名60~93岁的老年被试者进行非言语性智能测验,其结果是:以60~64岁为基准,70~74岁下降25.6%,80~84岁下降40.7%。这表明70岁以后智能是以加速度急剧衰退{2}。以此为基础,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将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规定为“已满70周岁”。
第二,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尤其是男性公民的平均寿命明显低于75岁,不宜以年满75岁作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6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国男性的平均寿命是70周岁,中国女性的平均寿命是74周岁,整个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1]。在这种情况下,以75岁作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起点,将影响中国很大一部分老年人尤其是男性老年人享受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即虽然这些人的心理能力已经有了明显减弱,但却不能享受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将与《刑法修正案(八)》设定这一条款的目的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