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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

  

  第一,没有必要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对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老年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表面上,这一规定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因为通常情况下过失犯罪比故意犯罪的责任要轻,但是细细揣摩,它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已经考虑了其责任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6]。在这种情况下,再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老年人犯罪从宽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没有必要。二是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基础看,对老年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宽处罚的基础完全一样,对老年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原则,没有根据。


  

  第二,对老年人故意犯罪仅仅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力度不足。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充足理由。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故意犯罪的从宽处罚理由。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故意犯罪设定为“得从宽”模式,将对老年人故意犯罪是否从宽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笔者以为,《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故意犯罪的这一规定将导致其从宽力度不足。这是因为,如果将是否从宽处罚的权力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实践中,法官是否对老年人故意犯罪从宽处罚就要受到其他案件情节的限制,特别是在存在多种逆向情节的情况下,对老年人故意犯罪的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可能会被其他酌定从严情节架空。据此,笔者以为,应当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由“可以”从宽规定为“应当”从宽。


  

  第三,应当对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相同的从宽处罚原则。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上看,其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基本相同,主要考虑都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刑罚目的、人道主义精神等方面。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不合理。事实上,中国古代刑律特别是《唐律》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和国外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如俄罗斯刑法典),都没有区分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对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作相同的规定,以便体现从宽处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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