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制和约束权利
对于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或虽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也不允许他人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行使该权利的,得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48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人在三年内不行使其专利权,而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赔偿损失
这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如果是一个理智和谨慎的人不会做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滥用构成的是一项过错,行为人应当按照民事责任的规则就其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民事主体滥用权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无论是否已经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无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可以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而言,滥用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要件如下:首先,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之行使有关;其次,权利人有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再次,其行为有堪称为滥用之违法性,即该行为超越了权利的正当行使界限或违背了权利之本旨;最后,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方应当承担偿责任。
当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固然是公民在行使文化权利过程中的边界,但是从宏观层面上,享有充分的文化权益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目标和内容,而政府必须保障这种权利的充分实现,并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公平的文化服务。
【作者简介】
汪德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学硕士。
【注释】徐国栋:“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载于《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第37页。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6页。
孙宪忠著,《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9页。
参见武长海:“论民法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载于《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
参见【日】营野耕毅:“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法理的功能”,傅静坤译,载于《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3—44页。
孙天全:“试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和功能”,载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29页。
汪渊智:“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第21页。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