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指导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功能。
从我国的立法体制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指导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经常出现民事权利行使的新情况,而且我国目前的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衡利益冲突,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坚持权利人行使权利用限定在社会容许的界限之内,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我国的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也应当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指导,确保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由于立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情况,最高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会颁发司法解释以指导法律适用,在制定涉及到权利行使规则方面也应注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规范和指引民事主体的行为功能。
民事主体首先应以具体的民法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因为具体的民法规范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化而来,可以直接操作。但是当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时,民事主体就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内容在实现过程中逐渐明确化从而规范和指引民事主体的行为,具体而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以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为界限,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超出这一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权利虽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但其规定不完备或有欠缺时,仍须对此漏洞进行补充,以求得法律之安全性与个案之社会妥当性。法律律漏洞的存在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困难,但是法官不得因此拒绝裁判,相反,法官有补充法律漏洞的义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经常被法官援引用于法律漏洞的填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又是对法官填补法律漏洞时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起到制约作用。
第四,支持法律解释的功能。
权利的界限虽然是明晰的,但是权利内容的具体化过程中仍有可能发生不当的结果,所以必须通过对法律原则进行解释来明确权利行使的限度,权利经过解释才能有具体精确的界限和内容。而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和社会多样性的矛盾。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官利用法律原则授予的能动司法权,通过创造性司法,运用法律原则克服成文法的局限,使法律制度得以发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