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限度
——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视角
汪德义
【关键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之后,《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一般而言,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权、享受文化科技进步权、参与文化生活权、接受教育和培训权、文化创意权。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关公民权益的诉讼逐年增多,如大到博物馆开放和收费问题,小到电视机顶盒收费,都在引起公民的广泛关注。但是权利的指向是一定量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总是有限的,因而权利与权利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现象是普遍的,文化权利也不例外。在民事生活中,个人为了追求某一利益而造成他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特别是基于人的逐利性,有些社会成员可能为了追逐部分较小的利益,而损害他人较大的利益,这就需要从规范层面寻找到解决权利滥用的方法,公民行使文化权利也应当有边界,可以借鉴我国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范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行使,实现公民充分行使文化权利和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合理平衡。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治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私权,但是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人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否则构成权利滥用。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涵
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一篇被奉为经典的演讲稿《为权利而奋斗》,这篇演讲稿的主要观点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我国已经在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而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是尊重私权,即保护和尊重公民权利行使的规则。然而根据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尤其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禁止滥用权利是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之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日益密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每个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伤害。尽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确立是近代的事情,但是其作为一种理念或者默认的规则一直存在,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权利不得滥用的观念虽然起源很早,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之确立,却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在诚信原则的名义下推行权利社会化政策的结果……罗马法中也存在不少限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的事例,尤其在相邻关系问题上,对于有害邻人的所有权之行使,认为违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