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限度

  

  二、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滥用的类型化研究


  

  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助于法官在个案中准确的适用该原则进行审判。根据不同的标准,权利滥用可以具体化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权利的内容,权利滥用可以分为物权滥用、债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人身权滥用等等;根据权利滥用指向的对象,可以分为对权利的权利滥用、对利益的权利滥用、对社会的权利滥用等。本文根据权利行使的方式,对权利滥用做如下的类型化分析。


  

  (一)权利行使的目的违反法律本意


  

  立法者是在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制定法律的,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立法宗旨,每一条法律规范也有其立法目的。同时法律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对权利行使的方式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就要求权利的行使符合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初衷。如有的夫妻双方为了多分住房或者躲避债务而离婚,在达到目的事成之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即为婚权之滥用。


  

  (二)权利行使的手段违反法律本意


  

  现代法理学对权利的要求强调“法不禁止即可为”,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肆意的行使权利,在法律作出详细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精神行使权利。就权利行使的手段而言存在下列几种情形:1、民事主体积极作为恶意损害他人权利,如以损害其他债权人为目的而为债权之让与。2、民事主体消极的不行使权利,如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义务人有协助履行的义务,义务人故意不履行的。3、民事主体故意抛弃权利,通常情形,权利是可以抛弃的,如债权之抛弃、物权之抛弃等,但是如果依照权利的性质不得抛弃者而为抛弃,无疑属于滥用权利,这种权利一般是指与权利人之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如自由权、贞操权、隐私权、亲权。4、权利行使的手段超过必要的限度。如物权法规定相邻所有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将对对方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若相邻所有人通行不受阻碍时,而仍以通行为理由请求砍伐他人道旁之树木,则构成权利滥用。


  

  (三)权利行使的结果违反法律本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