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允许并扩大公民参与。亨廷顿曾观察到,都市化、教育和传播媒介的发展,在带给人们现代化生活方式和享受的同时,也扩大了人社会需求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进而引起社会普遍的挫折感和不满感。社会挫折感促使人们向政府提出了种种需求,并导致了政治参与的扩大,如果政治参与的发展赶不上经济福利水平提高速度的话,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4}今天中国的现实似乎有印证亨廷顿预言的趋势。为了避免可能的社会不稳定,在未来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我们就应当正视而不是回避已经日益分化并多元的社会利益,应当将被管理一方(无论对方是公民、社会组织或者地方政府)看作是有独立利益、意愿并希望获得尊重的“主体”,而不是只能服从命令的“客体”。惟有如此,社会管理创新才能达到哈贝马斯所说的“政治系统尽可能有实效地处理所提出的要求,社会利益尽可能平等地得到满足。” {5}
(二)不能付出过高之管理成本。任何管理或治理行为都是有成本的,这一点无可否认。但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管理成本,真正地将取之于民的财政资金用之于民。为此,我们就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政府要不断追问自身:首先,这种社会管理行为是否必须由政府作出,是否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市场自主完成;其次,是否有成本更低、代价更小的其他管理措施;最后,在可以实现管理目标的前提下,采取何种行政组织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管理成本?
(1)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由市场和民间组织来进行管理,那就不应当由政府大包大揽,一切包办。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应当由社会和市场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交还回社会和市场。这些年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基于陈旧观念或者既得利益的阻碍,改革依然留有较大的空间。比如在社会慈善管理,律师服务管理,工人权益保护等领域,政府依然没有厘清自身在这些行业管理领域的权力性质和边界,导致行业自治组织往往异化为“准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10]
(2)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使用综合性的管理措施,那就不应当选择极端的、一刀切的、不问青红皂白的行政命令、行政追责或者行政处罚措施。社会管理就如同拧螺丝一样,“拧”的太松可能无法保持社会的团结,但“拧”的太紧就可能“滑丝”,之后再也无法“拧”上,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崩溃。所以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改变“严字当头”的管理思维,消除对高压政策的迷信,逐步取消“一票否决”、“命案必破”等极端制度,进而通过减压、谈判、协商等方式来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人类的历史已经无数次的证明,暴力和强制从来不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朋友。
(3)如果能够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之上由单一机构来进行某项社会事务管理,那就不应当叠床架屋似的建立庞大而复杂的多元监管机构。建国以后,为了适应逐步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建立了大量的行政部门和机构管理社会事务,以1965年的国务院组织机构为例,主管工业的部委就多达13个(其中机械工业部就有8个),到1981年,国务院的机构更是高达100个。尽管1982、2003、2008年又分别进行了三次机构精简改革,“大部制”改革也初步成型,[11]但是在食品安全、土地规划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众多社会管理领域,“九龙治水”,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大部制”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三)不能给公民加诸过重之负担。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是一门利益协调的艺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不同阶层、集团、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都需要巧妙的调节和平衡。从比例原则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或者是“大写的真理”,无论我们给其冠之以多么美好或者神圣的名称。国家利益也好,根本利益也罢,当我们为了这些宏伟的目标而不得不牺牲别的利益时,都必须将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利益放在价值的天平上进行认真衡量,以考察我们意欲保护的利益是否就一定大于那些被迫牺牲的利益。在我们这样一个强调集体主义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