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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再以信访制度为例,2003年之后,当信访洪峰伴随着社会矛盾不断高涨时,中央希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希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在《信访条例》中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并建立了信访责任追究制。[4]然而,制度实施的效果却差强人意:很多访民相信,既然信访对于地方政府官员具有“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功能,那么惟有到上级乃至中央上访,他们的问题才能引起地方的重视。于是越来越的人选择越级上访或者群体上访,信访洪峰越来越猛烈;而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要么无奈之下满足一些无理上访户的额外要求,要么干脆雇佣安元鼎这样的保安公司来进行非法截访;{1}而在各种各样的截(接)访过程中,访民要么是看到了“一票否决制度”下地方政府的软弱,要么受到了地方政府新的侵害所以愈加不满,于是他们以及他们的亲友再一次踏上信访的“征途”。这种欲治反乱的制度逻辑使得那些获得了诸多荣誉的信访官员也不得不发出如下疑问:


  

  各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是“空前的”,信访工作者的贡献和努力是“前所未有的”,而各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措施甚至到了“穷尽的程度”,为什么信访总量仍高位运行、群体性事件仍在频繁发生、信访量仍在不断增加?[5]


  

  (2)社会管理手段落后而且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在此一方面,当下中国社会管理的教训是深刻的。以时下人们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为例。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固然表明了商家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但也凸显了整个国家社会管理机制的不足,一种食品从生产、到加工、再到质检,上餐桌,虽说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九个部门进行监管,但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有名有利的事情各部门总是趋之若鹜,无名无利的事各路“神仙”往往躲之不及,所以貌似严格的社会管理甚至连民众日常饮食安全都确保不了。


  

  再以“一票否决”制度为例。为了督促并增强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责任心,我们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一票否决”制度,从最初的计划生育和社会综合治理,到后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再到信访、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度似乎被各级党政机构,特别是高层党政机关,看作是无所不能的“法宝”,一而再,再而三地复制到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这些社会管理事项确实“没有不重要的”,也确实表达了政府对民众的关心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和抱负,但是数量一多,难免让各级官员疲于奔命。为了保住岗位,地方官员要么弄虚作假,要么刑讯逼供,要么不得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公共开支用于应付那些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才可以实现的行政目标——仅在2008-2010间,沈阳全市用于信访工作的累计支出就达到了31.1亿元,相当于该市财政收入的11%。[6]而如果我们能够建设一个高效权威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审判制度,很多费用原本可以不用支出的。


  

  (3)许多社会管理措施的目的往往并不适当,还给民众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社会生活的全面组织者、经济发展的惟一策划者、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以及社会稳定的强力维护者,所有社会事务(包括人们的服饰,发型,体育、歌曲)都属于政府的管理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政府逐步接受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并在《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加以落实。


  

  然而制度的变迁并非一日之功,今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比如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定期举行的“全国卫生城市评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教学、科研评估,就属于“管理过度,治理不足”的典型。这种自上而下进行动员和管理的机制不但无法解决城市卫生和大学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而且滋生了许多造假与腐败行为。[7]一些人认为,像全国卫生城市评选或者教育评估这类社会管理行为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评选或者评估的标准或机制有缺陷。这样的看法可能是过于表面化了,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并不在此,而在于政府管理了许多本应由地方民众、大学(教师和学生)或市场自行管理的社会事务。其结果是,政府并没有赢得民众的掌声和拥护,反而引来唏嘘一片,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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