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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共生论

  

  但“通说维持论”却先将欧陆学界以逻辑推理为内生器的体系建构活动批判为所谓的“繁琐哲学式的体系建构”、“唯体系论”,然后将“繁琐哲学式的体系建构”、“唯体系论”的缺点与“逻辑不清”的缺点相混淆。[28]殊不知,西方的“繁琐哲学”、“唯体系论”如果是一种“缺点”,那也是过于强调“逻辑的清晰性”,忽视了解决实际生活需要的“缺点”。[29]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所言:一种体系性的思考“是深化法学的路标”,而在“刑法信条学设定了界限和规定了概念的情况下,他就可能使刑法在安全和可预见的方式下得到应用,并能够避免非理性化、专横性和随意性。信条学越是不发达,法的判决就越是难以预见”。即使为了弥补逻辑性、体系性思考发展到极致的某些实用性方面的缺陷而发展出“问题性思考”、“主题性思考”,但欧陆刑法学中的“问题性思考”、“主题性思考”并不是代替“体系性思考”,而只是以不同的问题的合理解决为转移,在多种逻辑体系中选择适用此种或者彼种体系,如此便可达到“在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之间进行综合”。[30]


  

  第三,“通说维持论”的观点混淆了“掌握体系性思考的难度”与“逻辑的不清晰性”,或者说混淆了“好理解”与“逻辑清晰性”。在西方,“逻辑”作为一种科学研究的“工具”或者“方法”,掌握起来并不容易,需要刻苦的训练。以逻辑为基础的西方哲学、法学的学术门槛就很高,是一种高于日常语言理解力的专业槽。“逻辑是科学的发动机”,“在严格意义上,逻辑代表有效推理的格和科学方法的研究”。[31]欧陆的哲学、法学、物理学等学术是以严格的逻辑训练为主导的。所以也并不是所有的欧陆人都对枯燥的逻辑训练有兴趣,有人也可能并不愿意选择学术,转而接受那些容易理解之事,这无可厚非,如吉尔比所言:“很好,你改变了你的追求,就像一个聪明的女子选择了福音而不是逻辑一样,选择了使徒书而不是物理学,选择了修道院而不是学院。”[32]但作为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而言,就不能因为不熟悉西方法学的那种逻辑性工具与体系性思考方法,从而出现罗克辛所说的那种困惑:“学生或者非专业人士在刚刚学习(德日—笔者注)刑法时,经常在纷繁复杂的刑法体系性努力之前有点不知所措。”[33]他这句话的主语是“学生或者非专业人士”,且有“在刚刚学习刑法时”的限定语。全句话整体表达的恰恰是德日刑法体系是建立在严密的、精确的逻辑推理基础上的,需要专业训练与刻苦学习才能掌握的讲究逻辑性的知识体系。我们切不可因为这句话中出现“纷繁复杂的刑法体系”、“不知所措”这样的词,就误以为找到了德日刑法体系是“逻辑混乱”的证明。固然,中国的四要件体系的确很好懂,连没有受过任何法律专业训练的转业军人也可以很快掌握该刑法理论进行司法操作。这恐怕不是我国刑法体系逻辑性强的证明,而只能证明我国的刑法学尚处于初级阶段,现存的四要件体系主要是以政治性的、道德性的常识性话语方式来建构的体系,而非主要以逻辑的、科学的方式来建构的体系。的确,对于习惯了《论语》、《道德经》的“述而不作”[34]话语方式的中国人而言,西方建立在逻辑推理基础上的哲学体系或者法学体系就是晦涩难懂的、繁琐的、不好理解的东西。但不可将这种道德箴言话语体系在实用层面所具有的“简洁明了”、“好理解”特点归结为“逻辑清晰性”。


  

  总之,单从形式逻辑上判断,德日犯罪论体系要比我国的四要件体系具有逻辑性、精确性。当然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精确性并不是无条件的优点。有学者就指出: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其内在动力却在于社会的发展变迁”、“社会现实是最大的自变量”,所以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有着不同阶段的社会现实的适应性特征。[35]


  

  三、应用视角的分析与批判


  

  应用的视角,即“有用还是无用”的视角,常被用来考察犯罪论体系的现实合理性。“通说维持论”认为,“推倒重来论”有意无意地漠视了四要件体系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大体上,通说维持者提出了如下几点四要件的现实合理性:一是四要件体系是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学理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一致;二是四要件知识体系经过数十年的传播,已经扎根开花、广为传播、深入人心;而德日刑法学虽在民国时期经过短期传播,但很快销声匿迹,没有重大影响。即使台湾还延续德日体系,但台湾有一个广泛的留学德日背景的刑法学知识阶层,且人少地狭,德日体系传播很快。我国大陆地区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很难将四要件体系全面清除,重建另一种体系;三是四要件体系与我国公检法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规律相符合,三部门围绕四要件这个共同的目标,明确各自的证明责任与程度,非常的方便实用,实务工作者非常的欢迎四要件,对三要件反应冷淡。[36]


  

  在笔者看来,这些从应用视角提出的各种现实条件的论据或许有一定道理,但仍然无法构成反对引进德日体系的理由。实际上“推倒重来论”者对这些现实条件的客观存在并没有大的异议,提出“推倒重来论”恰恰是以承认这些现实条件的客观存在为共识性前提。只不过“推倒重来论”对这些现实条件的应然的价值评价与通说维持者不一样。在笔者看来二者的价值评价的差异,可以用哲学上的两个对立命题来界定:对通说维持者而言,坚持了黑格尔的经典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37]但“推倒重来论”则坚持马克思对该命题的批判性观点:“凡是现存的东西都是要灭亡的”,[38]即严格区分“现实”与“合理性”,现存的、现实的不等于是永远合理的。下文,笔者就遵循“凡是现存的东西都是要灭亡的”命题的大体思路对“通说维持论”的论据一一进行解析与批判。


  

  第一,通说维持者将四要件体系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学理论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挂钩,这的确是很长时间内我国法学界的一种“现存”的观点。但该“现存”的观点不见得就是“合理的”。正如上文中的历史考察所言,四要件知识体系本身继承于沙皇俄国刑法理论,沙皇俄国刑法理论来源于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某种改造,这是“通说维持论”也不否定的事实。如此看来,四要件知识体系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性质”挂钩,否则就会在逻辑上推导出沙皇俄国与德国的理论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荒谬结论。因此,笔者认为相对合理的观点应该是将四要件、三阶层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一种超越政治意识形态的中性的知识形态或思维工具来看待,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事实上,就是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极个别学者主张四要件体系,[39]他们并不认为四要件体系是“反资本主义”的。


  

  第二,关于四要件知识形态已经成为通说的既成事实,难以构成反对引进德日体系的理由,也不能证明大陆地区难以在四要件通说之外推行另一种体系。首先,四要件体系在大陆地区“广泛传播、扎根开花、深入人心”,这的确证明通说有它的现实合理性。但这并不能反证其他不同的体系就不具有现实合理性或者不具有更大的现实合理性。读史可以鉴今,典型的例子是“胡服骑射”。“汉服”已经扎根开花、深入人心,但赵王认为每一个适应时代潮流的人,都应懂得“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因此他力排众议,颁胡服令,“汉服”被更适应特定环境的“胡服”成功替代,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同理,如果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确更适应当前或者未来的特定环境,或者至少三阶层体系可以解决四要件体系无法合理解决的很多问题,那么在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采用,至少是有选择性的采用三阶层体系,也就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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