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修正案(草案)》除了保留上述法律规定以外,还在13个方面增添了人道追诉的内容:(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排除非法书证、物证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3)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发生在看守之外,规定了拘留、逮捕后立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立即讯问;讯问过程进行连续、全程的录音录像;(4)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6)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放宽和简化了会见的条件:仅凭“三证”,对一般案件会见无须经侦查机关许可;(7)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8)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9)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10)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1)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12)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正案(草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程序。其范围仅限定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两种案件: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但是,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此程序);(13)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人道追诉添力之法理蕴涵主要有:
(一)人伦理论
人伦,是与人相联系的伦理缩称,并且是伦理学的一部分。法律中的人伦内容和精神,属于法伦理学范畴。伦理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ethos,它的最初含义是习惯,风貌、性格等。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伦理学,大约是从公元前三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开始的。他在当时的雅典学园讲授道德品行的学问,提出了伦理学(Ethika)这个名词。亚里士多德把人的美德分为伦理美德和理智美德两种,把研究伦理美德,即研究哪种性格、哪种风尚是完美的科学,叫做伦理学。从亚里士多德以后,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在欧洲逐渐发展起来。随着哲学的发展,伦理学逐渐形成了自己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作为哲学的分支,伦理学以道德作为自己的专门对象。它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质、社会作用和发展规律等。伦理是上位概念,道德是下位概念,但道德是伦理的核心内容。伦理有制度伦理、生命伦理、环境伦理、法律伦理、职业伦理等。人伦则是其中一种。就伦理的主体是人而言的人伦,指的是人伦关系,表现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等。我国古代哲学中,虽无伦理学一词,但伦理学思想却很丰富,像《论语》、《孟子》、《老子》、《荀子》、《墨子》以及《礼记》、《孝经》、《忠德》等都有许多伦理的内容。其中,孟子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都是对人伦关系、人伦秩序的具体阐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中植于伦理思想、精神等,就运用了立法伦理,作为一门学科,就是立法伦理学。执法者和守法者以伦理为指导、为规范,就形成了执法伦理学、守法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