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添力之法理蕴涵
周国君;刘旭红
【摘要】2011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96年
刑事诉讼法不少条款,也增加了比较多的内容。例如,保障人权、刑事辩护、提高诉讼效率,增加人道追诉、借鉴国外法规定、特殊程序等,限于篇幅约束,文章只对其两个问题添力之法理蕴涵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添力;蕴涵
【全文】
我国刑诉法始订于1979年,1996年修改,距今15年有余。其间,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重大变化诸多,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形势迫切需要对刑诉法进行与时俱进之修改。15年来,经过立法机关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刑事诉讼法学界专家、学者、教授的研讨,公安司法机关的实践,律师界的呼吁,立法机关的调研和综合等,人大法工委将其反映众望所归、顺应时代需求的修正案(草案)于2011年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草案”共285条,比1996刑诉法的225条增加了60条,共修改99处,占现有修改法条的44%,可谓修改幅度较大,新增内容较多,虽不能称为“里程碑”,但也是一个值得肯定和各界称道的草案。不过,笔者认为,这次修改,酷似毛毛雨点多,中强雨点少,倾盆大雨无。例如,反映刑诉规律和与“两权公约”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极为重要的原则、制度却憾缺,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禁止双重危险、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不得无故拖延审判时限等内容,有待再修改完善时增补。
刑诉法新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与1996刑诉法相比,增加60条、修改99处的法理蕴涵主要是哪些?很值得深究。笔者所言之“添力”不同于“给力”。给力是指表现某事物本质、规律的力度,而添力指添加的力度,如增添的法律条款。法理蕴涵,即指法学理论的蕴藏和包含。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学科各种理论;蕴涵包括基础支撑,原则指导,制度保障,条件配合等。研究和知晓法理蕴含,有利于对法条的法理理解,有利于消弭传统执法的思想痼疾和惯癖(如刑诉逼供等),有利于对修改、增加的内容全面掌握,以便正确地执行等。
一、人道追诉添力之法理蕴涵
1996年刑诉法中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严格进行追究的同时,虽然也规定有体现人道追诉内容和精神的条款,但甚少。例如,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6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1条),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14条):诉讼参与人对公检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1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权和委托律师为他辩护的权利(第32至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3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49条);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92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生进行(第105条);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108条);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12条);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第212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采用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第214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