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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

  

  既然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均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那么在非刑事诉讼阶段这一基本权利还存在吗?换言之,获得辩护权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被追诉人还是每个人?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在不同的法律层面考察问题。从理论上讲,被追诉人并不等于是真正的犯罪人,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被追诉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现代社会是一种微妙的“作茧自缚”的状态,民主法治社会的每个人在成为立法者的同时,也成为自身所立之法的约束对象。个人权利时时刻刻处于国家权力的包围之中,国家权力成为个人权利的“切肤之痛”。每个人都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对象,而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成为即将发动的国家追诉程序的当事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27]从这一意义上说,获得辩护权的主体是每个人。[28]而一旦公民真正进人刑事诉讼领域,则其身份立即演变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当公民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获得辩护权才发挥其现实作用。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通常强调获得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各国《宪法》的规定也印证了笔者的这一看法。各国宪法保护获得辩护权通常有权利保护模式和司法原则模式这两种,权利保护模式中又包括人身自由模式、被告人权利模式(有的国家有专门的获得辩护权条款)和刑事程序保障模式或者是兼而有之。在权利保护模式中的人身自由模式中,主体一般是“任何人”、“每个人”、“公民”、“所有人”,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荷兰、捷克、克罗地亚、意大利等国;也有规定为“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如尼加拉瓜、海地等国;或者是“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任何人”、“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前者如巴哈马、巴拿马,后者如匈牙利。被告人权利模式和刑事程序保障模式下的主体则一般是“被捕者”、“被告”或“被指控者”。司法原则模式中则两种情况都存在,如吉尔吉斯斯坦、保加利亚、德国规定的主体是任何人。因此,获得辩护权的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被追诉人。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化和具体化。“宪法保护的是所有公民的权利,保障清白者免受不当指控,保障公民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滥用。”[29]


  

  五、结论


  

  因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表述肯定了获得辩护权基本权利的属性,本身不存在需要通过修改才能矫正的问题。有权机关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其规范含义,即辩护应对被告人有利;法律及司法机关应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自由,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辩护是自由和免责的。只有通过宪法解释形成规范性共识才能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基础,也才能为刑事诉讼法提供良好而坚固的宪法基础。明确获得辩护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及规范含义,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即为配置国家权力设定了界限,不得任意配置,而应按照宪法有利于保障获得辩护权的精神进行配置。


【作者简介】
尹晓红,单位为上海金融学院。
【注释】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9页。
有学者从条文的立法意图、宪法制定的历史和立法模式论证了该规定的司法原则属性。参见周伟:《宪法依据的缺失—侦查阶段辩护权缺位的思考》,《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周宝峰:《宪政视野中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笔者查阅的宪法学教材有: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童之伟、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胡锦光主编:《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认为应该将获得辩护权放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有: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 ~ 194页;陈永生:《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1期;刘淑君:《刑事辩护权的宪法反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同前注,周伟文、周宝峰文;等等。
近年来已有学者认识到宪法其他部分的人权保障功能,认为宪法其他部分可以弥补宪法权利条文保障人权功能的不足,顺应人权保障的要求。参见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参见B.H.库德里亚夫采夫等:《苏联宪法讲话》(删节本),刘向文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13、222页。
资料来源于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德国基本法》第9章“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在法院中都有权按照法律发言;第104条规定了剥夺自由时的法律保障。
同前注,陈永生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278页。
参见徐阳:《权力规范与权力技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岳悍惟:《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129页。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p.377.
参见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参见田ロ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参见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参见张培发、赵杨:《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总则》,http://www.people.com.cn/h/2012/0305/c25408-3957282472.html,2012年3月5日访问。
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以“辩护权”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是1244条,而以“获得辩护权”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则只有7条。搜索时间为2011年11月4日。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如《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俄罗斯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每个被逮捕、监禁或被控告犯罪的人,有权从被捕、监禁或被起诉时起利用律师(辩护人)的帮助。”《韩国宪法》第12条第4款规定:“所有国民均有受到逮捕或拘束时立即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日本宪法》第34条规定:“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第37条第3款规定:“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都强调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参见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647页。
同前注
同前注,周伟文。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获得辩护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同时表明应对“被告人”作出符合不断发展进步的解释,即权利主体包括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
参见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25页。
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页。
顾永忠教授认为,获得辩护权一方面是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是一个法治社会全体公民或者全体成员人人享有的权利。前者是一种现象权利或外在权利,后者是一种本质权利或内在权利。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是前者产生的根据(参见顾永忠:《关于辩护权的主体归属及存在根据的再认识》,《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童之伟教授认为,将公民正当刑事诉讼权利称为“特殊主体的权利”不妥当。这种提法贬低了正当刑事诉讼权利对于公民的普遍意义和重要程度。它应该是一项惠及所有公民的权利,只是只有当一个公民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这种权利才发挥其实用性(参见童之伟:《与时俱进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法学》2003年第1期)。
Scott P. Boylan, Coffee from a Samovar: The Role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Russia and the Proposed Victims Rights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4 U. C. Davis J. Int’l L.&Pol’y, Winter, 1998, p.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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