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
尹晓红
【摘要】我国《
宪法》第
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获得辩护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规定不存在需要通过修改才能矫正的问题,有权机关通过
宪法解释即可明确其基本权利的属性及规范含义。只有通过
宪法解释形成规范性共识才能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基础。
【关键词】获得辩护权;基本权利;司法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全文】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该条在《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而非在“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这是否意味着获得辩护并非基本权利而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区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背景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含义是否发生了变化?另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对获得辩护权的保障是否发生影响?本文试析之。
一、获得辩护权是司法原则也是基本权利
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关于获得辩护权的规定承袭了前苏联的“司法原则模式”。[1]1936年《苏联宪法》第9章“法院和检察院”一节规定:“苏联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并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宪法》同样在“国家机构”一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学界通常认为立法者是将“获得辩护”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与审判公开原则并列。[2]另外,从目前我国学者建构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来看,笔者查阅了比较权威的宪法学教材,其都没有将获得辩护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待。[3]相反,在学者的建议中,多认为应该将获得辩护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4]可见,目前讨论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囿于《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忽略了宪法其他部分的人权保障功能。[5]笔者认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既是一项司法原则,同时也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