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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量化分析

  

  自20 世纪初,中国法律制度逐步开始借鉴西方的法治模式〔12〕,因此中国“法治”的雏形依然是以西学作为渊源与理论范式,并试图运用自我特定的语式表达对法治模式的实践与尝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并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文化传统与支撑性的制度环境。且不说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断受到法治多元理论的挑战与质疑,西方自身法律制度框架结构以及价值观念的瑕疵也时常暴露于外,即使存在着一些中国能够借鉴吸收的法治理论与制度,但该制度放在中国各地方具体适用时,也不得不要考虑到当地的民风民俗、地区差异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发展状况。因此,进行法治指数体系建设时,更需要一种相对客观、可供操作的指标来完成这个任务。


  

  (一)以本土化为根基


  

  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指数研究与实践尚且处于试探阶段,主要体现在香港和浙江余杭等地。自2005年起,香港作为首个中国地区成功地设计了一套确定的法治指数评价体系。香港的法治模式尤其是其政府阶层承袭了英国的传统。英美法系的法治传统在香港的法律治理的进程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这种深远的影响也被认为是香港走向成功的奠基。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简称社联) 于2004 年起着手制定一套法治分类指数。这项研究计划由香港大学知名法学家团队〔13〕进行。该项指数被分为质化和量化两大方面,其中质化方面设置了法治的七项指标:(1) 法律的基本要求;(2) 依法的政府;(3)不许有任意权力;(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公正地实施法律;(6) 司法公义人人可及;(7)程序公义〔14〕。在每种指标下又设置了若干二级指标,这些要求融合了自然法、正义、有限政府、程序正义等多种理论精髓。这些质化量衡标准的灵感源自于历史多部法治名著,其中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拉兹的《法律、道德和社会》等书中宗旨在指标中均有体现。其设计初衷与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有异曲同工之妙,均融合了世界各国法治理论的精华。在量化方面,香港法治指数罗列了18 项非常琐碎且详尽的数据〔15〕,其次包含公众对法治若干方面的观感数据〔16〕。在这场没有任何政府权力干涉的指数评估过程中,2005 年中国首个法治指数评分结果诞生——75分(满分为100)。仅从得分结果来看香港已然是一个法治水平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社会。在该指数的量衡下,香港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缺漏与不足,其中一个不太理想的地方即是“依法政府”的实现,香港经常出现行政权对司法规则的篡越。例如香港特区政府常常为了行政方便而牺牲公民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司法公义人人可及”方面表现欠佳,因其高昂的诉讼费用、法律职业阶层素质的下降以及案件繁多导致诉讼处理时间的延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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