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指数的参与人群。在整个数据的评审过程中,打分者包括随机组成的司法机构中直接参与法律工作的人员、各研究所或学校的法律专家、每个地区的抽样民众。根据中国大陆的基本国情还可由党委、人大、政府等部分人员参与,他们均代表着个人且身份保密。将群众数据与专家数据结合,其中群众数据的提供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除了党委、人大之外还必须有更加广泛的人群,例如民主党派、社会各行业相关人士等以提高指数的透明度与监督力度,尤其不能遗忘社会边缘地带的人群。
第三、指数的应用范围。指数一旦推广和适用,则必须选取三个以上的城市或地区进行检测。香港指数、余杭指数的较大缺陷在于指数仅适用于一个地区,完全没有对比其他地区参照,世界正义工程将全球将近100 个国家作为标本进行了对比分析,各国可以从数据中得知自我地区的法治水平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孤立地自我评价无法真实地反映地区的法治水平。香港特区的法治指数与余杭地区的法治指数得分虽然相差甚微(香港2005年“法治指数”获得75分,2010余杭“法治指数”71.6 分),但是并非意味这两个地区的法治发展水平相当。它们使用的数据来源完全是不一致的。香港法治指数数据的收集较余杭指数严格,其调查方式是在严格督导下电话采访18岁以上粤语口音的香港市民。同时,研究组邀请法律界的专家进行评估,这些专家包括随机拣选的政府官员、执法官员、法官、立法会议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将针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应用和裁判。余杭法治指数评估的主要依据,其中反映执政党及其党员清廉度的数据来源于当地纪委和反贪局等部门; 反映犯罪和治安处罚案件的数据来自当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 权利救济案件的数据出自当地法院、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指数模型的特征,香港法治指数标准更加接近国际法治的标准模式。余杭法治指数更紧密联系中国内陆现阶段法治状况。例如香港设置了法治的七项指标: 法律的基本要求、依法的政府、不许有任意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实施法律、司法公义人人可及、程序公义。余杭区选取了“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九项总体目标作为指数条件。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两种法治指数可以结合采纳,余杭的法治指数数据相对来说符合地方管理特色,数据采集更易获得,程序更加简易,但是指标的设计有些过于抽象与笼统。虽然香港法治指数采集程序复杂,但数据结果却更加精确与精密。
第四,参数与指标的设定。在重要的指标参数上我们必须保证与国际权威指数持平。这一方面香港法治指数体现出较大的优势。笔者认为世界正义工程的九项一级指标是法治基本要件,尤其是有限政府、没有腐败、基本人权、秩序和安全等指标尤为重要。在二级指标上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逐渐细化或增加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