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治没有穷尽法治(rule of law) 的深刻内涵,而强调追求道德价值的实质法治又会陷入脱离现实与形而上学的泥潭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曾提出法治的实体模式: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氏对法治虽然有过详细的描述,但“良法”的精髓却很难通过一套具体可行的衡量尺度体现出来。法治指数的兴起试图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内涵结合起来,并通过数据、图表、模型等形式对法治的原作作出了精确的界定。2006年,世界银行宣布将法治指数作为国家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一套完整的法治标尺已经成为国际组织的潮流。目前,法治指数享有盛名的设计机构之一是“世界正义工程”(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以下简称WJP) ,其于2008—2011年间举办了多届“世界正义论坛”,该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提出了各国需不断完善“法治指数”体系,并将这一评估体系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状况的重要“量化”标准。截止2011年,法治指数已经覆盖70个国家, 2012 年达到100个国家〔5〕。
当法治指数日渐规范化的同时,作为衡量法治国家优劣又一标准的“民主指数”其实也早已孕育而生。民主与法治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硬币的两面。由于民主一词定义具有争议性,因此如何利用数据计量民主的水平,一直未达成共识。但大多数研究民主的学者至少会认为,民主的特征包含: 多数人的统治; 自由与平等的选举模式; 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且尊重基本人权。现今全球最著名的测量民主数据水平的机构是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Organization)。另一组民主指数提供单位是经济学人信息部(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也有翻译为: 经济学人智库社) 。经济学人信息部针对全球民主国家提出了5 项指标: 选举程序与多样性;政府运作;政治参与;政治文化和公民自由。民主指数指标体系将全球国家分为四种类型:完全民主;缺陷民主;混合政体;极权政体。这些分类是一国自我审视法治与民主现状的重要参照。
二、法治指数的方法论解读——“薄”法治与“厚”法治的均衡
法治指数最关键的贡献是为法治建设与相关的理论研究,提供相对客观、可供比较的评测标准,进而摆脱人为、主观的概念分歧与理论纷争。为探索法治指数的设计理念,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学者塔马纳哈的观点,他将法治整个发展轨迹归纳为一个由“薄”向“厚”循序渐进的过程〔6〕,并且由薄到厚的过程经历了六个阶段,从而最终实现实质意义的良法之治。第一个阶段“以法而治”(Rule by law) : 法律作为执政政府的工具; 第二个阶段: “形式的合法”(Formal Legality):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预测性、明确性、稳定性等特征; 第三个阶段:“民主+合法”(Democracy + Legality):法律的内容由民众的一致赞同决定; 第四个阶段:“个体权利”(Individual Rights):财产、契约、隐私自治;第五个阶段:“人格尊严”、或“正义”(Rights of Dignity and /or Justice);第六个阶段:“社会福利”(Social Walfare):实质的平等、福利、共同体的保留。这六个阶段的前三阶段又被归类为“形式法治”(Formal Legality)的范畴,而后三个阶段又被归类为“实质法治”的(Substantive Legality)范畴〔7〕。六个阶段的法治发展轨迹表现为由空洞(emptiness)的、仅注重法律的外部特征的法治走向注重个人权利、人性尊严、社会福利的法治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