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检察权性质的反思与定位
检察权不是纯粹的行政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检察权并不直接来源于行政权。而且,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将检察权界定为行政机关。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观点,主要是从检察权的行权规则来判断的。笔者认为,一种行权规则并不具有说明其权力性质的功能,如劳动仲裁权几乎具有司法审判的一切特征,但它不是司法权。将检察权完全定性为行政权,割裂了检察机关所担负的法定职能,抹煞了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的独立判断和处置权,为行政干预司法大开了方便之门。
检察权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从现代国家权力分类来看,司法权一般是指审判权,专属于法院的权力。其特征主要有:终局性,即社会的最终救济的途径;中立性,在处理社会冲突中,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消极性,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独立性,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而检察权的表现为:非中立性,即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公益代表性;非终局性,检察权只是一种单纯的程序性权,除不起诉决定外,大多的情况下都是程序性的手段。因此,司法权与检察权存在很大的差异,将检察权等同于司法权显然不够全面。
检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其一,法律监督权在本质上是立法权的延伸,属于立法权的范畴。如果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必定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权相混淆。其二,检察权是权力分解分化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权能的组合,法律监督只是其中的一项主要权能。其三,从权力的地位上来看,法律监督权是上位权,即通过“上对下”的方式来行使权力。检察权是与审判权、行政权平行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与检察机关平行的,很难实现法律监督的任务。其四,不同的法律监督权常常被配置于不同的国家权力之中,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与和谐,故其自身难以成为独立的一权,只能依据其所配置的权力个性而运行。而检察权因其属于国家权力分立出来的独立权力,在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的理念下,检察权需要独立运行。因此,如果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将缺失现代国家权力横向制约配置的条件,难以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运行价值定位,容易使国家权力走向专制和高度集中。另外,由于法律监督权的单向性,使得权利设计缺少权力程序正当化、必要的对立面以及公开等要素,使权力自身失去必要的监督制约,有悖权力制约制衡的基本法治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