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现代各国检察制度的设计来看。在现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都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而存在的,但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都不同程度的行使监督权。综观西方的检察权,除了英国多局限于公诉权外,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德还是美国混合模式检察权体制,检察权的基本权能都包括了公诉权,指挥监督侦查权,监督判决执行权,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权等几项权能。因此,可以说,公诉职能是现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监督职能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职能。
(三)从我国检察制度的自身特点来看。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特别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吸收了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坚持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监督的原则,把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在现代中国宪政语境下,检察权能应当包括监督权、公诉权、侦查权等各种权力。
笔者认为,检察权应当是独立的、复合性的国家权力,它不应当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权,其科学表述方式应当为检察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是一种集公诉、监督双重职能的复合式权力组合,法律监督应当从属于检察权的一项职能。一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在起始意义就具有监督权的性质,公诉权的产生只是诉讼制度近现代化和政治制度民主化的产物,它是权力内在分立分解,以及诉权公权化的结果。由于公诉权的出现,权能配置中的监督与制约功能的侧重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弱监督制约的新型模式,但这并不表示对监督权的放弃。正如有学者所言,“检察机关承担公诉职能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对警察侦查权和法院审判权的双向监督”,“检察机关的刑事公诉具有监督属性”。[3]“公诉权除了具有自诉权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作用外,还具有自诉权所不具有的维护法律被切实遵守、保障法律实施的作用”。[4]二是从现代法治意义上讲,权力的制约和制衡,都蕴含着对监督权能的诉求,检察权也不能例外。三是从检察权的功能上讲,检察权的创设并不仅仅是为了司法分权,克服刑事纠问式诉讼,其作用在于一头监督控制警察,一头节制监督法院,而起到了中介权力的作用。同时,检察权还具有护法功能和保护人权的功能,实现这些功能的手段必然要拥有一定的监督手段和功能。四是从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上来看,我国权力机关自身的双重人格使法律监督权完全由权力机关行使既不可能,也违背权力的基本运行规律。同时,在我国检察职权中配置相应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弥补我国政治体制中权力双向制约制衡的缺失。必须指出的是,我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职能,只是一张专项的法律监督,并不包括法律监督权的全部,这主要体现在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违法犯罪的监督,对司法权仅限于事后的程序性监督,并不包括像前苏联模式的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广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