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配置
张铁英
【摘要】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界定为检察监督权,只有弄清楚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才能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权的配置问题的研究,应当发轫于国家权力的配置的宏观层面,而落脚在检察内部权力体系的微观层面。检察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不宜盲目创新求变。
【关键词】检察监督权;检察权;性质;职能;配置
【全文】
一、关于检察权的性质
(一)检察权性质的争议
我国学界对检察权性质的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其理由为:一是检察权从本质意义上讲是一种公诉权,而根据西方“三权分立”国家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公诉权正好属于行政权;二是检察机关体制的行政性,即检察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上下一体及上命下从的行权模式与行政权的属性正好一致;三是根据“三权分立”模式,西方国家的检察权大多定性为行政权。
观点二,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理由是:一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府两院”的权力架构下,检察权已与行政权分离;二是宪法规定,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说明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三是检察官与法官在任职资格、身份保障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四是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司法活动全过程的机关,其行为特征和活动具有司法的性质,尤其在其行使不起诉决定权之时,更体现了司法的性质。所以,检察权应定性为司法权。
观点三,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检察官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是上级的附庸,检察官的起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二是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和法官近似。另外检察权的行政属性体现在:检察权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与行政权是一致的;检察机关直接实施侦查行为,有严密的组织和监督指挥关系,具有明显的的行政性质。
观点四,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我国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有其宪法的渊源。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我国检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既有交叉又不完全相同,亦不可能为后两种权力完全包容,而是一种兼有司法和行政的色彩与手段,具有特定法治价值目标的独立的国家权力——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