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主张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指对这类案件中的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其科学性具体表现为:


  

  其一,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不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大宪章”,这种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做法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精神,同时还尽可能全面地保持了主客观一致的内容,即不仅在主观上充分考虑到了行为人放弃“高位度犯罪”犯意这一要素,而且在客观上考虑了行为最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且也考虑到了“低位犯罪”造成的损害。可见,这种处理方式真正坚持了主客观相结合,对行为的评价坚持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并利于与其它案件处理的精确区分,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二,全面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正如笔者前述的分析,对这类案件实行数罪并罚,无疑是对案件情况作出了过度反应,很难面对重复评价的质疑;而采用以既遂吸收中止的处理方式,则显然是对案件情况反应不够,让人难免感到有放纵犯罪之虞。但是,采用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方式处理这类案件,则可以全面反映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于这种方式既能反映行为人原本实施的高位犯罪之内容,也能突出反映行为人自动停止可以实施下去的高位犯罪之内容,同时,还能充分体现行为人实际实施的低位犯罪之内容,因此,处理结果既可避免数罪并罚处理方式所带来的重复评价弊端的出现,也可防止既遂吸收中止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处理不够现象的发生。


  

  其三,符合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理论上认为这类案件不能符合犯罪中止的最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并没有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以低位犯罪替代了高位犯罪。这种替代不能体现行为人是真实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因而不符合犯罪中止成立要件中的“彻底性”特征。但是,笔者认为,对犯罪中止的“彻底性”特征认定应该放在案件的综合环境中加以考察。针对某一个具体犯罪而言,行为人在有条件继续实施下去的情况下,出于自己意愿主动地加以放弃,不能说不“主动”,也很难说不“彻底”。其实刑法中有关犯罪中止成立的“彻底性”特征也是相对或有条件的,而并非是绝对或无条件的。有人将以“低位犯罪”代替“高位犯罪”的案件称之为“避重就轻的犯意改变”,笔者并不完全同意,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并非是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时的“避重就轻”,而实际上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动放弃,相对其所放弃的“高位犯罪”而言,行为人确实彻底地打消了“高位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认定犯罪中止,似乎也不完全符合刑法中设立犯罪中止的立法宗旨:即最大限度地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并尽可能地避免较重犯罪结果的发生。


  

  其四,完整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这类案件,最终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定性,不仅可以反映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确实曾经存在或者出现过“高位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也可反映行为人自动放弃这些故意且停止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应当减轻”的法定情节将这些内容反映出来。尤为重要的是,这种方式还可以反映“低位犯罪”的实际内容,即通过对“高位犯罪”中止的认定,将“低位犯罪”既遂的内容作为“高位犯罪”“造成损害”中止的内容表现出来,对行为人考虑适用“应当减轻”的法定情节,而排除对行为人适用“应当免除”法定情节的可能性,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完整、全面地适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的问题,从而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作者简介】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278页。
前引,第285页。
于阜民、夏弋舒:《犯罪既遂概念:困惑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前引
前引,第285页。
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类似观点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此观点为通说。
参见刘建军、曲振涛:《犯罪既遂抑或犯罪中止—危险犯自动消除危险状态之行为定性》,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1期。
参见徐光华:《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
刘志伟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
前引,第71页。
韩忠义:《危险犯的既遂阶段仍可成立犯罪中止》,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16日。
前引,第289、518页。
陈勇:《关于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思考》,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
范德繁:《转化犯的新视野—事实转化的展开》,载《法制与社会》2003年第1期。
前引
由于时下报刊杂志上还很少有专门对此问题开展讨论的文章,因此笔者无法对某些观点进行引注。
前引
郑健才:《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版,第93页。
前引,第365页。
前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