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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再比如上文提到的动漫角色的配音,作为动漫角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其权利应属于动漫角色的作者,具体到动画片领域如为原创动画,则其动画角色商品化权属于制片商。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动漫角色的声音是由声优配音完成的,这些声音理所应当地属于动画配音的声优,即真实人物的一部分。此时,就为动漫角色界限的确定带来了一个难题,动漫角色的配音分别属于动漫角色以及配音的声优,于是乎便产生了上文所谓的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界限的冲突。


  

  针对如何解决上述动漫角色和真实人物界限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种动漫角色的声音视为一种共同权利。由于动漫角色的声音权利同时被制片人和声优同时拥有,且从法理上分析也并无不妥之处,那么,可以将动漫角色声音权视为二者的共同权利,由二者共同支配,将动漫角色的配音界限模糊化,即属于动漫角色又属于真实人物。对于署名、修改等人身权利,借鉴《著作权法》的内容,视为不可转让。对于财产权的部分,有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给予报酬;如果没有合同,对声音部分所产生的利润,由动画制片人和声优共同拥有。当然,如果考虑到权利的层次,则作为动画制片人和声优的共同权利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声优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声优的声音必须具有足够的特征,能够让大众从大量的动画声音中识别出来,否则,动漫角色的声音就不存在商业化的价值,无法成为动漫角色商品化的对象,缺少了这一基础,动漫角色的声音也不可能成为动画制片人和声优的共同权利。


  

  四、我国动漫角色法律保护的启示


  

  (一)提高我国对动漫角色法律保护的意识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时间不长,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几乎都是从西方国家借鉴而来。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而我国仅仅数十年的研究历史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展开是一个非常不利的因素。为了弥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不足,更好地为我国设立独立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铺路,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我们必须认清国内对知识产权认同度的不同,借鉴世界各地、各行业成功的宣传教育方式,将宣传受众分为青少年、学生、市民大众、企业等不同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受众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对于青少年多采用由电影明星公益出演电视专题片、宣传短片,以家喻户晓的明星作为宣传大使,同时,依托国家法律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学校开设提高商品化权的课程,采取丰富多彩的学习方式,展开报道正反典型案例与专项政策法规学习,以提高青少年的保护意识;对于市民大众,则利用好网络媒体的独特优势;对于政府则组织各种培训和讲座,同时积极同世界各地的政府沟通,互通有无,共同研究网上宣传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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