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刘晶明
【摘要】二十一世纪是东西方文化不断交流、融合的时代。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落后,使得我国在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侵袭时有些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通过对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动漫角色法律保护体系,为中国的动漫产业保驾护航,此举对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借鉴国内外有关学说和判例,参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介绍了商品化权领域中的“角色”、动漫角色与虚构角色的联系,即动漫角色是虚构角色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以及美国对虚构角色的界定理论,深入讨论动漫角色的配音是否属于动漫角色、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的界限、两个动漫角色界定的问题,并对美国、日本在动漫角色保护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
【关键词】动漫角色;法律保护;商品化权
【全文】
一、商品化权中动漫角色研究的必要性
如今动漫产业是朝阳产业,在美、日、韩等国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声优[1]行业是近年来才诞生的新兴行业,与动漫产业结合后,爆发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50多亿美元。2008年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即便是后起之秀的韩国,动漫产品的产量也已占全球的30%,产值仅次于美、日,成为韩国国民经济的六大支柱产业之一。[2]难怪动漫产业已被称为“世纪世界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
然而,动漫市场的利润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场并非主要来源,反而是把知名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的利润占到了七成。美、日、韩等动漫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出口动漫作品占领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动漫市场,而且不约而同地把未来规划重点放到开拓动漫角色商品化市场。
反观我国,长久以来对动漫产品存在很大的偏见,视之为“洪水猛兽”,甚至从心底看不起动漫,认为动漫只是“哄哄”小孩子的东西,在政策上不予以倾斜、资金上不予支持,造成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滞后、半死不活的景象。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上升,大众对精神层次文化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同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交流中,我国动漫界除了建国后早期的《大闹天宫》等几部作品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能够拿得出手的动漫产品。二十一世纪是东西方文化不断交流、融合的时代,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落后,使得我国在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侵袭时显得有些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