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内容应纳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去。通过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使我国尽快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为动漫产业的高速、高效、合理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同时,考虑到现有的行业协会仅仅为松散的社会组织,如发生动漫类的案件纠纷,行业协会根本无法有效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所以,笔者建议成立动漫产业集体管理组织,方便动漫产业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以更大程度地保护动漫产业从业人员和动漫企业的利益。
(二)构建独立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1.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注释),在第2条第2款中明确将知名的虚构角色纳入保护范围,提出有关文学或艺术作品中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利”。“这些权利关系到企业被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利用附属于每个著名角色的名称或形象的知名度或名声的销售方法,例如包括声音,这种使用被设想为激起消费者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对名称或图像未经许可的使用能够引起与著名角色的知名度或名声的混淆的危险。”[8]
一个成功的动漫角色必对公众产生强烈的广告效应、巨大的商业价值。根据上述对商品化权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全称是动漫角色的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动漫角色的权利人在动漫角色能够产生巨大商业价值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将能够产生商品信用的动漫角色进行商业化使用的无形财产权。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有别于其它类型知识产权的新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信息。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客体蕴含于商品化权客体中。对顾客的吸引力在于动漫角色为大众熟知,且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多次出现,不断强化了大众对动漫角色熟悉程度的同时,影响社会大众的审美或特定喜好。商家则广泛地将这种影响力用于商品、服务等领域,有助于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一个能够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产品是一个成功的商品,它不仅能为商家带来丰厚的回报,更是商业行为获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的独立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