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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2.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内容


  

  (1)独占使用权


  

  拥有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人,对动漫角色投入,开展商业化开发,并且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开发利用。现代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得动漫角色有商业开发的价值。动漫角色的创作者对动漫角色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对涉及的情节认真构思,最终才形成了具有商业化价值的动漫角色,对动漫角色的产生和形成具有最大的贡献。同时,动漫角色的创作不仅是对国家、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继承,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对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如果把这些利益转成公共利益,无疑对动漫角色的创作者非常不公平,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因此,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现实考量,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应赋予权利人独占使用的权利,将动漫角色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由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人独占享有。例如,日本著名的动漫公司“KEY社”对其旗下的《CLANNAD》中的角色“伊吹风子”和“一之濑琴美”等动漫角色又进行了二次市场开发,不仅仅改编成漫画、游戏,还做成钥匙链乃至巨大的模型,这些二次开发所产生的利益,如无转让和授权,则均由“KEY社”自身享有。


  

  (2)转让权


  

  转让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转让给他人,即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可以依权利人的意志转让给他人。[9]当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人不愿意或无法对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开发时,只能转让给他人交由合适的商家开发。如果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不能转让,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使得利益完全集中于动漫角色创作者的手中,亦不利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利益平衡的构建。现实社会中,针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转让,多发生于美国、日本等动漫产业高度发达的国家,我国则由于动漫作品商业化还未形成产业链,多数是动漫公司自己创作后自己再进行商业开发,将动漫角色相关权利转让的案例还比较少。但是,笔者相信,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我国将会建立独立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制度,并且动漫角色相关权利转让的情形也会增多。


  

  (3)许可使用权


  

  类似于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许可使用权是通过获得权利人的口头、书面许可,从而让被授权的商家可以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所指的商品化客体用于商业使用的权利。动漫角色商品化的过程,是一个条产业链条化的过程,中间往往涉及到许多环节,权利人如果只选择自己开发,所要承担的风险与投入的资金也会过大;如果将权利完全转让给他人,权利人又仅能获得一次性的回报,但是,由于此时动漫角色往往还未进行商业开发或还未进行足够的商业开发,其潜在的价值很难被合理地估量,权利人和受让人承担的风险很高。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则需要提供一种合作开发的方式,而实现这种方式的法律基础就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许可使用。每过一段时间,权利人和被许可方就对动漫角色的商业价值重新进行一次估量,然后重新签订一次许可使用合同,使得动漫角色开发的风险由权利人与被许可人共同承担,收益由双方共享,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动漫角色权利人和合法利用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例如,2009年1月16日率先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电视台动画《美猴王》品牌授权拍卖会,就是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通过许可使用进行利益平衡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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