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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命题的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

  

  3、少数人权利保护、优惠政策与公民平等


  

  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古老的宪法话题,它以平等、不歧视为基本原则,旨在弘扬扶助弱小的人道主义精神,另外也是为了防止在民主至上的人民主权权力结构中产生多数人的保障。所以,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成为很多宪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也载入了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公约。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创立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族群治理宪法体系,施行几十年来,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享有。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摆脱了旧有政治、经济制度的束缚,获得了包括人格尊严、政治参与、经济发展、宗教自由等广泛的自由、权利。


  

  如果说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在西方国家宪法发展中最初是为了扶助弱小、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话;那么,在我国的族群治理宪法体系中,一方面,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尤其是人数较少民族的权利,专门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对于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做了具体规定,例如,哪怕是人数只有几千名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也有自己的代表,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等,也均得到了充分地保障。改革开放之后,为了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以帮助少数民族公民得到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各种权利。如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近半的篇幅对“自治权”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这充分彰显了国家旨在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政治制度来确保少数民族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宪法努力,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则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投入、生态补偿、税收减免、教育普及等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均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实现。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关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通过依法赋予少数民族特殊的优惠政策的方式凸显和确保少数民族的权利。”[10]


  

  由于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环境封闭、经济基础薄弱,少数民族公民传统的生产模式面对市场化的大潮短期内有不适的现象,同时也产生新的权利保障需求,如环境资源补偿问题,这也对我们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保少数民族自身的权利实现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另外,就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保障而言,经济政策上的优惠和补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少数民族公民自身权利实现能力的培育,单纯的财政援助,一方面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另外一方面也可能产生援助依赖。[11]所以,如何通过包括职业教育培训在内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使得少数民族公民具备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如何采取加强城市社会工作等方式使少数民族公民更好地融入到城市之中,如何通过一系列的医疗、教育、文化设施的兴建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均是我们在当前就如何增强少数民族的权利能力,进而真正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一问题应该思考的内容。


  

  另外,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事实的优惠对待实现价值上的平等,因为少数人一般在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相对于多数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但这种特别保护不能违背其立法目的,即平等对待,毕竟,现代宪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即是公民平等、族群平等,如果这种特别保护超过一定限度,也有可能产生所谓“逆向歧视”(reversediscrimination)的问题。在我国,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的实现,通过诸多法律制度的规定和经济政策的倾斜,对少数民族公民实行了优惠政策,如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特殊优惠、在中考和高考上的降分优惠、在公务员考试方面的降分优惠等,甚至在同一地区的救灾补贴发放中,也根据民族身份的不同而划分不同标准,如“在发放贷款时对少数族群居民给予优先。由于在这些基层社区生活的汉族农民和少数族群农民之间在发展条件方面的差异并不大,面临的困难基本相似,所以一些汉族农民认为这种族群优惠政策是对汉族的歧视和不平等”。


  

  无疑,这些优惠措施,其初衷是为了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塑造,大部分优惠政策也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保护;但客观的讲,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都实现了其良好的制度初衷,如根据马戎的研究,少数民族公民生育的无限制成为一些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人口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高考、中考等降分优惠导致一些少数民族考生专业基础知识薄弱、也不能熟练的用汉语交流,实际上对其将来在市场化的就业环境中的择业产生不利影响;即制度实践的结果与其美好的制度设计愿望背道而驰。另外,最为关键的是,各种优惠政策出台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一国国民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的平等实现,这是一条基本的宪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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