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几乎涵盖包括民族问题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是对宪法所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也是我国族群治理方面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该部法律的第一句,即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序言的最后一句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序言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族群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实现民族区域自治需要注意的事项均作了原则性的阐明;第一章总则主要围绕自治机关的定位及其与上级机关的关系,并在第二章中对于民族自治机关的建立和组成作了具体规定,第四章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作了专门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而从第十九条到第四十五条,则用了近半的篇幅对“自治权”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这也充分彰显了国家旨在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政治制度来确保少数民族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宪法努力。
除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过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国家相关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等方式,建立起了一个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族群治理宪法法律体系。如果说建国初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措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奠基的话,改革开放以来则是通过民族立法使这一制度具体化、规范化、层次化,并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宪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当前族群治理的新特征及其对国家建构的挑战
但是,任何一种宪法制度都无法在其奠基之后就一劳永逸,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总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制度挑战,而实际上也正是有了这种挑战,才有了制度的发展、演进。无需讳言,无论是国内环境,还是国际格局,在最近几十年内都经历了全方位的变迁,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得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质,更对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民族国家并不仅仅表现为一个基本的国家架构,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形式,它有着自己丰富的内涵,而且这种丰富的内涵本身也处于不断的演变过程之中。因此,如何使新的国家形式具有民族国家的真正内涵,进而使这种内涵不断丰富,仍然是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1]。。如果说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解决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族群治理问题,也实现了从清末立宪以来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质的飞跃,那么,当下中国在族群治理方面所面临的这些新的课题,无疑对我国这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族国家构建,也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1、市场化、区域差距与边疆民族地区政治问题
近三十年来,市场化,无疑是一个中心词汇,改革开放三十年,一个重要任务,即是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我国的族群治理体系则基本上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给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带来机遇和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强调通过市场竞争与优胜劣汰来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这种体制性的变革,使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对民族地区的经济优惠政策出现很大的反差和不适应”。[2]。随着市场化大潮的深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与沿海开放地区的区域差距被不断拉大,而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
所以,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被视为当前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仅被视为一个经济问题,更具有显明的政治色彩。无论是2001年大幅度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是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均用了很大篇幅强调通过加大投入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5、56、57、62等条款均强调的是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政策优惠力度、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金融扶持力度、财政投入等,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其第一条即强调,“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在具体规定中也力求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专项资金、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