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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命题的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

  

  3、基层治理与国家建构


  

  一个完善、高效的基层治理体系,既是政府承担地方治理职能的一种责任所在,也是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而对于一个多民族大国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层治理,既关系到境内各族人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也是维系和巩固民族国家政治秩序的重要方式。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机关的设置、民族干部的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一系列政治措施,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民族地方基层治理体系。正是因为有着一个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的存在,我们才有理由说从清末开始的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历程,只有在建国初期,才实现了质的飞跃。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中央访问团的派遣、大批技术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由于自然环境、传统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等原因,一些地方仍然处于非常贫困的状态,且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传统的生产方式也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一些少数民族基层地方的富余劳动力现象日趋严重,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也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如何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地区的民生问题,便成为考量国家族群治理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脱贫、发展工作,但如何使得这些投入和优惠政策、援助项目真正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地区的民生保障,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话题。


  

  上世纪五十年代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体系的确立,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权威在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地区的一种重塑,通过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旧的政治权威被政党和政权领导体系代表的国家力量所取代,这也是清末、民国时期中央政府暗弱、对边疆民族地区某种程度上只能维系版图的完整而无法深入统治的一种全面改观,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成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权与基层社区关系的重新定位,国家政权相对于少数民族基层民众而言,虽然仍处于最高地位,但基层政治秩序在一些地方已呈现出多种秩序并存的局面,如丁志刚所指出的,在西部传统势力强大的地方和宗教色彩较为浓厚的少数民族地区,人们表现出对家族人物、宗族领袖、宗教人士和民族精英的较高认同,家族人物、宗族领袖、民族精英和宗教人士在当地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明显地要高于基层干部;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非体制内精英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家基层政权渗透,控制或架空国家基层政权的意图。[6]而这种多元政治秩序,和法学界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中所倡导的法律多元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它实际上是对于国家认同和国家建构的一种潜在消解。


  

  4、后冷战时代地缘政治格局中的边疆安全问题


  

  在后冷战时代,所谓“民族问题”一直被视为西方国家制约、分化中国的一张王牌,藏独、疆独、台独问题中,均有西方国家或隐或显的身影。无论是青藏高原、还是南疆腹地,在欧亚大陆地缘政治格局中的战略地位都极为重要,这对于那些一心称霸世界的国家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挑起这些地区的事端达到干扰中国内政进而制约中国这个被其视为最大竞争对手实力的目的,另外一方面对这些地区的逐步渗透,也可满足其现实的经济、政治利益。


  

  这一招并不鲜见,无论是藏独还是疆独,就其历史渊源,都与西方殖民主义者对于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觊觎和挑拨是分不开的,例如英帝国主义者于西藏,沙俄之于新疆。而在后冷战时代,伴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所谓民族分离主义浪潮,这些公然挑战一个独立国家领土主权的分裂行为,在西方国家一些理论家的粉饰下,穿起了所谓“民族自决”的外衣,实际上,所谓民族自决,是典型的民族分裂,其背后的实质,则是后冷战时代地缘政治格局中赤裸裸的国际霸权主义,比如美国近几任总统会见达赖的行为,就是试图通过打所谓“民族牌”来给中国施压的典型事例。另外,藏独叛乱势力的大本营设在印度的达兰萨拉,新疆七·五事件后土耳其政府格外激烈的反应,也是这些国家将中国视为欧亚大陆地缘政治格局竞争对手、进而试图通过或明或暗的支持中国境内分裂势力来达到削弱中国实力的目的。这种对于一国内政事务的公然干涉,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对于东突等恐怖活动的公然认可,更是对基本人权等国际人道主义价值的公然践踏,但这些国家仍然做出此等行径,其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地缘政治格局中的国家竞争。


  

  而由于这些分裂行径披上了所谓“民族自决”的外衣,加之国外一些不熟悉中国多民族国家历史的人士有意无意的渲染,再加上随着全球化大潮深入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频繁交往,很容易使得这种分裂思潮披着所谓族裔意识的外衣传播开来。而实际上,这种所谓的绝对族裔主义,已经不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反对的“地方民族主义”,而是典型的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后冷战时代这种国家间竞争的利害关系与严肃性,以及所谓绝对族裔意识的危害性,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警觉。


  

  三、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作为宪法命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创立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族群治理宪法体系,施行几十年来,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享有,同时也使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取得了巨大成功。而此时,种族隔离在美国仍然是合法制度,澳大利亚还在实行强制同化的所谓“白澳”政策,英国则被北爱问题搞得焦头烂额,诚如有论者所言,“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眼光观察,全球范围内,中国的民族政策极具感召力,它不仅仅是一种历史性贡献,更代表了人类社会一种‘先进的’价值取向,民族无论大小,一律平等,换句话说,这可能是当时世界上‘最好的’民族政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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