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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源公平配置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直接限制了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逐渐加大。目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基尼系数[5]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则升至0.496。当收入分配差距超过社会能够承受的最高限值时,就会引发社会动荡。如果不及时矫正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收入分配差距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这必将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赶超战略下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偏差是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重要原因


  

  应该说,导致中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失灵”的因素——金融市场天生的逐利本性使得金融资源更多的流向能带来更多剩余价值的城市和相对安全性更高的国有经济体,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国家为实现特定目标进行的有悖于金融规律的制度性安排。


  

  在建国初期,我国经济上一穷二白,内外交困。出于对当时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的全面考虑,中国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6]政府为实现赶超战略,集中金融资源支持重工业快速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较少考虑农村经济、民营经济的金融需求,经过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更多地从农村、从民间筹集资金,支持城市、工业、国有经济的优先发展。虽然我国在1979年以后进行了市场经济改革,从优先发展重工业转向发展能发挥资源比较优势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但根据学者的研究,自1979年后,中国的金融改革与经济改革存在一个错位,金融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7]因此赶超战略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还是一直延续下来。具体表现为:


  

  (一)市场准入制度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设置了“隐性”门槛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是至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看到金融领域的所有制结构有明显的变化,也没有能看到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出现,这说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意味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没有任何障碍。事实上,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金融领域的最大的症结在于有“隐性”门槛的存在。


  

  1.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审批制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国家对于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的态度主要有自由主义、特许主义、准则主义、核准主义四种立法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核准主义。据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无论是初始进入时的设立,还是存续过程中的种种变更,除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得到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金融监管者掌握着最后的审批权,监管机构不批准,民间资本就没有任何机会,热情再高也没有丝毫作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十分慎重。对民间资本获得金融机构控股权或新设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原则是不准入、不审批,不发给民营企业金融许可证。”[8]金融审批就如拦路虎,挡住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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