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以下具体制度制度的支撑:
1.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为加强金融机构强制性退出的法律规制,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细化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在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着重解决理论和实践中还存有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问题,如“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金融机构的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人的资格,是仅有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和金融机构自身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前的审核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否优先考虑个人储蓄存款的偿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金融机构财产如何变现;境外债权人问题等等。另一方面,要注意《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与已有的《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2.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相关的保险和补偿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相关的保险和补偿制度主要是指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制度、证券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保险业的寿险补偿制度、期货业的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相关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成熟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破产对于金融市场的冲击力度,关系到金融机构破产能否顺利进行,应当尽快建立。目前中国建立了证券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但银行业中的存款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政府在一些金融机构破产的过程中采用了非制度化的变通方法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虽然解决了问题但毕竟是权宜之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规范金融体系运作,我国应当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
田春雷,单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魏后凯:《中国地区发展——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地区差异》,中国财政出版社11997年版,第41-52页。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2008》。
ShangJinWei,SiarneseTwins-IsThereState-OwnedBias。ChinaEconomicReview,1997,8(1)。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金融年鉴》统计整理。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
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参见易秋霖:《中国的非均衡金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宋方灿:《银监会副主席谈民营资本进银行业称无法律障碍》,www。chinanews。com/,2006-4-10。访问日期:2011年9月20日。
胡国斌:《金融监管权及其法律控制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参见《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
李春晖:《“非公36条”因何难落地》,载《网易解读透视转型时期的中国》第302期。http://money。163。com/special/focus302/。访问
日期:2011年9月20日。
冯果:《
公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参见石少侠主编:《
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依照《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参见贺江兵:《海南发展银行清算倒逼银行破产机制》,载《财经时报》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