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源公平配置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田春雷
【摘要】金融资源观的提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目前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体之间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已经影响了社会公平。赶超战略下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偏差是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重要原因。为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需要构建包容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关键词】金融资源;公平配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全文】
一、中国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实
(一)中国金融在城乡是非均衡发展的,中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1]
在基础性金融资源层面,农村货币资源和资本资源配置陷入了“逆向流出”与“逆向配置”并存的双重困境。“逆向流出”是指越来越多的农村资金从基层金融机构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由信用社或合作金融机构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由农村向城市集中。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测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流向城市的资金总量为10334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净流出1612亿元,邮政储蓄机构净流出8722亿元。[2]“逆向配置”是指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调状态,越来越多的资金从基础性设施领域撤出,转而投向非农领域,农业和农村信贷供给不足。在机构性金融资源层面,农村金融主体的类型极其有限。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正规金融除少数的国有商业银行外,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其中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金融资源配置主体,但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偏离了为农村一定区域内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设立宗旨,表现出很强的“非农倾向”,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农村信用社开始转变为综合性商业银行,把从农村筹集来的资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证券或转借其他金融机构,状况堪忧。
(二)金融资源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体之间的配置也表现出显著的不均衡特征
在基础性金融资源层面,资本被更多的投向国有经济体,非国有经济体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非常有限。学者通过分析历年中国国有银行为国有企业提供贷款的相关数据,指出中国国有银行系统存在信贷歧视,国有银行系统更倾向于向国有企业贷款。[3]在机构性金融资源层面,国有金融机构占据绝对的垄断地位,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困难重重。以银行业为例,虽然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逐渐扩大,市场份额逐步提高,但是主要银行资产仍然是四大国有银行控制的。1991年—2001年及2004—2008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国有金融机构掌握着绝大部分金融资产,实力雄厚。其资本总额在1994年—1996年,占国内同期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比例一度达到90%以上,2004年后比例有所下降,但也没有低于过73%。[4]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09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认为在我国经济的部分领域存在民营资本被挤出的现象。这份报告援引2008年的统计数据称,目前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金融业中的份额只占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