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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三,不利于刑罚体系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木桶理论原理告诉我们:一只木桶装水的多少不能以其最长的一块板来计算,而取决于其最短一块板的长度。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显然存在短板的问题,而刑罚执行就是那块短板。一个存在着短板的体系是难以持续高效率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众所周知,刑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社会目前正经历一个重要历史发展阶段,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强刑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但是,如果不能首先解决刑罚体系自身在架构上的平衡问题,其它任何方面的措施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最终达到目的。刑罚体系若要使其功能持续高效率的发挥,也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更大的挑战。


  

  二、刑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势在必行


  

  翻开人类刑罚的历史,一条从以“肉体刑”、“拘禁刑”为主向“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发展轨迹清晰可见。这是一条由野蛮刑罚向文明刑罚发展的轨迹,是一条由报复刑向教育目的刑蜕变的轨迹。近些年,我国开始推行的社区矫正模式的行刑制度则是集中体现了当今以人为本的开放型行刑观念。虽然如此,在我国现行规定的5种主刑中,仍保留着“肉体刑”——死刑。在其余的4种自由刑中,有3种属于监禁刑,这样的刑罚结构,就难以摆脱“重刑”之名,也会助长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纠正重刑主义倾向必然要增加更大的社会实践,而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则可能导致更多数量的犯罪案件,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和更多社会矛盾的累加。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现有刑罚结构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并最终废止死刑。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评价死刑:“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体现公共意识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依据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废止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虽然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文化的民族在对待死刑问题上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对待死刑存废这个问题上,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刑法的严厉程度,最能说明一个民族对待犯罪人的包容性。“杀人偿命”仍是“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性立法,中华民族不应抱着“杀人偿命”的思想一同走进繁荣文明的明天。就我国目前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状况来看,立即废止死刑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废止死刑方面无事可做,至少可以表明态度,可以逐步减少《刑法》中的有关适用死刑条款,可以实行更加严格的死刑制度,最终逐步实现废止死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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