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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一种新的发展权

  

  2.人口数量。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对气候、环境等全球公共产品拥有相同的权利,任何国家都无权在人均排放方面高于其他国家。因此,排放权的分配考虑人口因素,意味着从另一个侧面承认排放权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此外,人均排放权原则也符合伦理正义。因为按照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2004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最高的是美国19.73吨,其次是俄罗斯10.63吨、德国10.29吨、日本9.52吨、英国8.98吨、法国6.22吨,而中国只有3.66吨。[38]


  

  3.历史责任。《气候变化公约》序言明确指出:“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总量和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自1840年以来,全球70%的二氧化碳来自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和波兰。[39]而“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的资料表明,自1850—2003年历史累积排放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占29%;其次是欧盟,占26%。[40]因此,发达国家理应承担“历史责任”(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41],对其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并为其行为付费。有鉴于此,在后京都时代排放权分配中,发达国家必须考虑其过去提前耗用的排放空间,并相应地扣减其未来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42]。


  

  4.公平正义原则。《气候变化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碳排放权指标的分配,必须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一方面,要考虑国家层面的公平,保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样的排放权。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不在北方和南方之间实现更大的公平,关于有效保护气候的一切呼吁都是徒劳的。”[43]另一方面,更要寻求“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44],以保障所有人、尤其是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而实现人类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公平的发展权。


  

  5.其他因素。进行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时,还应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地理条件、资源禀赋、能源效率[45]、产业结构、技术水平[46]、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47]等。这些因素,都能对碳排放权指标的分配起到一定的校正作用。


  

  四、中国的对策


  

  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地球环境的争论,但本质上是各主要国家和利益集团关于21世纪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较量,其影响可能涉及到几代人。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如何寻找化解气候变化问题的巨大压力之策,显得尤为紧迫。


  

  (一)从“差别原则”到“共同责任”的转变


  

  前已述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世界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然而,该原则现今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近年来饱受批评、有被抛弃的危险。例如,美国一直强调,由于没有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设定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所以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48]而一些欧美学者也认为:“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中,发展中国家完全有理由享受差别待遇。然而,《京都议定书》似乎沿着区别责任的方向走得太远,以致偏离了共同责任的轨道。该原则不应解释为,对共同关切事项需要有区别责任。把某些国家排除在外,貌似公平,实则影响了整个目标的实现。”[49]另一方面,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的变化,也导致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正在被削弱。1997年《京都议定书》制定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在国际上所占的比例并不高。然而,随着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高速发展,它们的排放量也迅速增加。“如果作为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发展中大国,没有被施加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会超越《气候变化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的限制。”[50]所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责任’,不仅仅是指发达国家的责任,也是指每个国家的共同责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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