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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一种新的发展权

  

  三、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的分配


  

  (一)现有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


  

  当前国际社会已有20多种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方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26]:


  

  1.“紧缩与趋同方案”(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1990年,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lobal Commons Institute, GCI)倡议的“紧缩与趋同方案”主张,发达国家从现在的高排放逐渐降低到人均水平,发展中国家则从目前较低的排放水平逐渐增加到世界人均水平,从而使全球的人均排放量在目标年达到趋同,并最终实现全球稳定的浓度目标。[27]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办法,即2100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1990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同。[28]


  

  2.巴西案文。1997年,巴西政府向“柏林授权特别小组”提交了《关于<气候变化公约>的议定书提案要点》,旨在根据附件一国家对全球增温的相对历史贡献来区别和划分它们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责任和目标,其中越早工业化的国家需要承担的减排义务就越大。巴西案文一出笼,就引起了科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此基础上衍生了一些新的分配方案。[29]


  

  3.“多部门减排分担方案”(Multi-sector Convergence Approach of Burden Sharing)。2001年,荷兰能源研究中心(Energy Research Centre of the Netherlands, NCN)和挪威奥斯陆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Oslo, CICERO)在“三部门方法”(Triptych)的基础上合作开发了一个更复杂的全球“多部门减排分担方案”。它主要将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划分为发电、工业、民用、交通、服务、农业和废弃物等七个部门,并按照各国各部门人均排放趋同的方法确定部门排放限额。[30]


  

  4.“国际减排责任分担体系评价框架”(Framework to Assess International Regimes for Burden Sharing, FAIR)。2001年,荷兰国家健康与环境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RIVM)开发了“国际减排责任分担体系评价框架”(简称“FAIR模型”),将以历史责任为基础的分担方法扩展到了发展中国家,其多阶段参与法把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减排义务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基准排放情景阶段、碳排放强度下降阶段、稳定排放阶段和减排阶段。[31]


  

  5.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求的碳排放方案。该方案将碳排放分为用以基本生活需要的碳排放和奢侈、浪费性的碳排放,强调人均排放是人的基本发展权之一,减排方案必须能够同时保证国际公平和人际公平,减排的具体目标应当与联合国的人文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考虑。[32]


  

  由上可见,上述种种方案虽然出于不同的利益取向,各有侧重,但是它们要么回避历史责任,要么忽视发展权或其他因素,因而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方案。换言之,统一的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排放权分配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影响碳排放权分配的因素


  

  鉴于国际社会已有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缺陷,我们认为,在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发展需要。“发展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特别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重要基础”[33],“因为一个社会若没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就不可能为其成员实现自己的社会和经济权利提供条件或给予保障,即为社会成员提供积极的公共服务,并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34]。因此,碳排放权的分配,一方面应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生存需要,保障其公民的基本能源需求和物质需要[35];另一方面,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是迄今气候变化的最大受害者”[36],因而确定后京都时代的减排目标要以代内公平为基础、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37]。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的能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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